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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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前有脊柱手术史确诊肺癌拒赔,法院:无因果关系且超期限应赔付12万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3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6次举报
2026-04-03

投保水滴老年医疗险后确诊肺癌,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有脊柱手术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还主张部分费用应按50%比例赔付,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这起纠纷,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付保险金12万余元,广州保险律师结合本案,全面分析了老年医疗险的健康告知边界与理赔范围认定问题。

本案中,周某某2020年投保某保险公司水滴老年医疗险,2021年确诊肺癌并进行化疗、手术等治疗,保险公司经查发现其2015年因脊柱疾病行手术治疗,遂以未如实告知脊柱疾病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同时主张部分特殊门诊费用未按社保结算,应按50%比例赔付。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询问的是“过去2年内曾住院”,周某某的脊柱手术发生在2015年,远超保险合同约定的2年告知期限,且其有充分理由认为自己的脊柱疾病已治愈,在投保时并不患有相关疾病,故周某某不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同时,脊柱疾病与肺癌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不致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缺乏事实依据,这与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家族病史拒赔案思路一致,均限定了如实告知的范围边界。

关于赔付比例,周某某的所有门诊、住院费用均以社保身份结算,收费单据上均有社会保障号码,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费用未按社保结算缺乏证据支持,且肿瘤治疗是系统性过程,相关检查、化疗、靶向治疗费用均属于特殊门诊理赔范围,应按100%比例赔付,这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尊重被保险人合理医疗服务权利”的规定。

多年从事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表示,老年医疗险是针对老年人设计的专属健康险产品,其健康告知要求相较于普通百万医疗险更为宽松,且大多设置了明确的告知期限,如“过去1年/2年住院史”,投保人仅需如实告知期限内的健康情况,超出期限的既往症或手术史,无需刻意告知。

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老年人过往的手术史、疾病史为由拒赔,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查三个要点:一是未告知的病史是否在合同约定的告知期限内;二是投保人是否有合理理由认为病史已痊愈;三是未告知的病史与保险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任一要点不满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便不能成立。

在处理的老年医疗险理赔案件中,特殊门诊费用的认定是另一大争议焦点,不少保险公司会以“非靶向药费用”“检查费用不属于理赔范围”等为由扣减理赔金额,实则根据保险条款,肿瘤的化疗、放疗、靶向治疗等系统性治疗的相关检查、用药费用,均属于特殊门诊理赔范围。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提醒,老年人投保老年医疗险后,若确诊重大疾病,应留存好完整的诊疗记录、费用票据、社保结算凭证等证据,若遭遇保险公司无理由拒赔或不合理扣减理赔范围,应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理赔权益,毕竟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支出较高,保险理赔是重要的经济保障。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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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