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既往症拒赔:保险维权的核心是 “询问义务”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2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31次举报
2026-04-02
未如实告知既往症拒赔:保险维权的核心是 “询问义务”
——心源性猝死,保险以团体险加保未告知既往症拒赔,法院认为询问义务未履行判
“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理由之一,但这一理由并非绝对成立。司法实践中,只有当保险公司就相关健康情况提出明确询问,而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该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时,保险公司的拒赔才会得到支持。
北京某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后续为新增员工王某某办理加保手续。王某某投保前曾因高血压 3 级、脑梗死、脑出血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但公司在加保时未向某保险公司告知上述情况。王某某猝死之后,某保险公司以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为由拒赔。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在为新增员工办理加保时,仅收取了人员名单,未就王某某的健康状况单独提出询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某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询问义务,因此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 30 万元保险金。
另一案例中,新疆的卡某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后,因心源性猝死身故,某保险公司以其生前患有多种基础疾病为由拒赔,但法院认为,卡某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疾病身故本身不属于保障范围,其是否患有基础疾病并非该保险的重点告知范围,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但因疾病身故确实不在保障范围内,最终驳回了家属的理赔请求。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在处理肇庆、湛江等地多起未如实告知相关的拒赔案件后表示:“既往症告知义务的核心是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若保险公司未询问,投保人即使未主动告知,也不构成违约。” 杨森律师团队指出,广州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要求较为严格,尤其是团体保险的加保人员、网络投保等场景,若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健康情况进行明确询问,往往会承担不利后果。
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团队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健康险、重疾险、意外险等产品时,应仔细阅读投保单中的健康询问事项,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对于未询问的既往病史,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若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设置健康询问环节,或询问内容模糊不清,后续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症为由拒赔的,投保人可依法维权。
对于已经遭遇此类拒赔的当事人,杨森律师团队建议,应重点核查保险合同中的健康询问条款,收集保险公司未履行询问义务的证据,如投保单无相关询问内容、网络投保未弹出健康问卷等。在广东地区,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无效,依法获得保险金赔付。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在保险理赔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助力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