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核心争议: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时如何维权?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2026-04-02
保险拒赔核心争议: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时如何维权?
——心源性猝死,保险以死亡原因不明拒赔,法院认为举证不能按比例判付
保险理赔的核心前提是明确保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死亡原因复杂、未进行尸检等原因,常出现死亡原因无法明确的情况,此时保险公司往往会直接拒赔,投保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西安市民赵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门诊病历初步诊断为 “重度颅脑损伤?猝死(心源性猝死?)”,两个诊断结果均带有疑问。赵某所在公司已为其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 45 万元。某保险公司以 “死亡原因不明,无法确认属于意外身故” 为由拒赔,赵某的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摔倒后死亡,存在意外伤害和疾病两种可能的死亡原因,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死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支付 31.5 万元保险金。
无独有偶,无锡某公司员工李某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猝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为心源性猝死,但医生后续证实,该诊断系根据口述作出的初步判断,未进行法医检验,无法确定确切死因。某保险公司以 “猝死不属于意外” 为由拒赔,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50 万元。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在处理珠海、汕头等地多起死亡原因不明的保险拒赔案件后总结道:“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主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死亡系免责事由导致,就应承担赔付责任。” 杨森律师团队指出,广州地区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遵循 “有利于被保险人” 的原则,在死亡原因无法明确的情况下,不会简单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而是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杨森律师团队提醒投保人,当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时,若对死亡原因存在疑问,应及时提出尸检申请,固定关键证据。若因客观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明确,应尽可能收集医院诊断记录、抢救记录、事故现场情况说明等间接证据,证明死亡与意外的关联性。同时,要注意保留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包括拒赔通知书、电话录音等,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在广东地区,若遭遇此类拒赔纠纷,杨森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保险法律人士,评估案件胜诉概率。依托广州完善的司法资源和专业的律师服务,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法院对死亡原因及保险责任作出认定,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