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高血压拒赔?团体保险加保需注意健康告知义务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2日分类:真实案例浏览:25次举报
2026-04-02
未如实告知高血压拒赔?团体保险加保需注意健康告知义务
——心源性猝死,保险以未如实告知高血压拒赔,法院认为未履行询问义务判付
团体保险因投保便捷、费率优惠等特点,成为众多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重要福利保障。但在团体保险的加保环节,健康告知义务的履行往往容易被忽视,由此引发的拒赔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因未告知高血压等既往病史导致的拒赔最为典型。
北京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为 414 名员工投保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约定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 30 万元。同年 4 月,公司通过邮件形式为新增员工王某某等 56 人办理了加保手续,王某某的保险保障自当月生效。2022 年 2 月,王某某突发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载明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家属向某保险公司申请 30 万元理赔时,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某某投保前曾因高血压 3 级(极高危)、脑梗死、脑出血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而公司在加保时未告知上述健康情况,遂以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主张,公司在首次投保时签署的投保单中明确询问 “是否有人患有高血压二期及以上等疾病”,公司当时勾选 “否”,该告知义务应延伸至后续加保人员。但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前提,公司首次投保时的健康询问针对的是当时的 414 名员工,而王某某属于后续加保人员,某保险公司在加保时仅收取了人员名单,未另行就其健康状况进行询问,也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加保人员需主动履行健康告知义务。因此,某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缺乏依据,最终判决其支付 30 万元保险金。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在处理深圳、东莞等地多起团体保险加保拒赔案件后发现,很多企业在办理团体保险加保时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首次投保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后续增减人员无需再次告知。“团体保险的动态调整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尤其是针对加保人员的健康状况,保险人应单独进行询问并明确告知范围。” 广州保险律师杨森律师团队分析指出,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病是保险核保的重要考量因素,若保险人未就加保人员的健康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无需主动告知,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对于企业而言,杨森律师团队建议,在为员工办理团体保险加保时,应主动向保险公司核实健康告知要求,明确加保人员是否需要提交体检报告或填写健康问卷,避免因流程不规范导致后续理赔受阻。对于员工个人来说,若自身存在高血压等既往病史,在加保过程中应主动向企业和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必要时要求书面确认承保结果,防止出现 “投保容易理赔难” 的问题。
在广东地区,一旦发生此类拒赔纠纷,杨森律师团队提醒当事人,应重点核查保险合同中关于加保流程、健康告知的具体约定,收集投保单、加保通知、医疗记录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询问义务或自身已履行告知义务。依托广州、深圳等地专业的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和司法资源,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