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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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财产险,保险公司以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结论无效拒赔,法院认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有效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次举报
2026-04-01

保险事故损失的鉴定报告是理赔的重要依据,但鉴定报告的效力认定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某保险公司在一起理赔纠纷中,以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法院否定鉴定报告的效力,但未得到法院支持。

该案中,某高速公司因交通事故遭受桥梁损失及营业中断损失,经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桥梁维修损失543万余元、营业中断损失79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不具备交通工程鉴定及会计审计资质,鉴定过程中加计了不合理费用,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鉴定机构是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由法院依法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资质经法院审查认可,鉴定人员资质在意见书中公示,鉴定过程中双方均未对资质提出异议。保险公司虽主张鉴定结论不合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结论存在错误,因此法院采信了该鉴定报告。

类似案例中,某物流公司对工伤赔偿相关的伤残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法院认为该鉴定系经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保险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对其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对此表示:“鉴定报告的效力认定主要看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在广州地区的保险纠纷中,法院通常尊重经双方当事人选择、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违法、资质瑕疵或结论明显错误。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及时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材料等提出异议,避免事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这提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需要进行损失鉴定时,应共同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程序合法合规;对鉴定过程中的异议应及时提出并留存证据,以便在后续理赔或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保险公司在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时,需提供具体的反驳证据,不能仅以主观判断否定鉴定结论。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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