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公司以营业中断损失为间接损失拒赔,法院认定系直接损失应赔偿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2026-04-01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赔偿范围界定,是财产保险纠纷中的难点问题。某保险公司在向某高速公司赔付桥梁维修损失及营业中断损失后,向肇事方及承保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主张包括近800万元营业中断损失在内的全部赔偿,但某保险公司以营业中断损失属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引发争议。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营业中断损失是否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赔偿范围?某保险公司主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应限于直接损失,营业中断损失属于可期待利益,不在侵权赔偿范围内,因此其不应承担该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司因桥梁损毁封闭道路导致的通行费收入减少,是事故直接引发的经营性损失,具有可预见性和必然性,应认定为直接财产损失,属于代位求偿权的赔偿范围。
另一个争议点是损失金额的认定标准。保险公司主张应以刑事案件中认定的桥梁折旧残值148万余元作为赔偿依据,但法院采纳了民事司法鉴定报告认定的543万余元维修损失,认为侵权赔偿应遵循填平原则,以恢复原状所需的实际维修费用为准,而非受损财产的折旧残值。
专注于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对此分析道:“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范围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实践中,对于营业中断损失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认定存在分歧,但广东地区法院通常认为,对于以通行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高速公路公司,道路封闭导致的营业损失应属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赔付,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尊重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
该案提醒被保险人,在投保财产险及营业中断险时,应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及损失认定标准;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准确界定赔偿范围,尊重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意见,避免因对法律理解偏差导致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