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尿毒症,保险公司以未达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拒赔?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6次举报
2026-02-18
2014年4月9日,原告罗某在被告公司投保了“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保险",每年缴费,保险合同释义部分第6.5.6条约定,××(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了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2019年1月,罗某被确诊为尿毒症。罗某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作出拒赔,理由为保险合同所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了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本案原告并未达到理赔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病情“慢性肾脏病5期”即等同于“尿毒症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而是否进行透析或移植仅为治疗方式,不应作为判断疾病本身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标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保险金1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