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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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死确诊后遭拒赔,保险公司称未做搭桥术不达标,法院:格式条款无效,全额赔付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次举报
2026-04-19

——急性心肌梗死重疾险拒赔,未开刀治疗达不到重疾标准拒赔

急性心肌梗死属于重疾险核心保障病种,几乎所有重疾险均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但实践中,不少保险公司以“未实施冠状动脉搭桥术”“未满足条款约定的心肌酶指标”等理由拒赔,引发不少理赔纠纷。近期,一起心肌梗死确诊后遭拒赔的案件,再次明确了重疾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认定规则。

投保人乔某某为自己投保重疾险,保额20万元,附加住院医疗险。投保后第二年,乔某某因突发胸痛入院,被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医院为其实施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术后乔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给出的拒赔理由有两点:一是投保人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存在隐瞒行为;二是投保人所患疾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仅实施支架手术,未做冠状动脉搭桥术,不属于保障范围。乔某某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提交的既往病史证据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不能证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案涉重疾险条款对“急性心肌梗死”设置了严格的指标与手术限制,与普通大众对“重大疾病”的通常认知不符。

广州保险律师表示,重疾险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对于疾病定义、理赔条件的限制,若超出一般人合理预期,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将心肌梗死理赔限定为搭桥手术,排除了支架手术等临床常用治疗方式,明显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主要权利,违背合同公平原则。

多年从事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认为,投保人投保重疾险的核心目的,是应对重大疾病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风险。急性心肌梗死属于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论采用支架还是搭桥手术,均符合重大疾病的本质特征。保险公司以治疗方式不同为由拒赔,本质是滥用格式条款逃避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乔某某赔付重疾保险金20万元、住院医疗保险金1万元,共计21万元。案件判决后,保险公司未上诉,全额履行了赔付义务。

这起案件明确了重要规则:重疾险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不能脱离医学常识与大众合理期待。保险公司不能通过格式条款,随意缩小保障范围、提高理赔门槛。被保险人确诊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后,即便未满足条款中附加的手术、指标限制,只要病情真实、达到重大疾病严重程度,就有权获得理赔。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1440120********24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