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酗酒致肝硬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理赔协议履行后再起诉被驳回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5次举报
2026-04-19
——酗酒导致疾病重疾险拒赔,已签理赔协议不得反悔
在重疾险理赔中,“既往症”“未如实告知”“免责情形”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三大核心理由。其中,因酗酒、吸毒、自杀等违法行为导致的疾病或身故,多数保险条款均将其列为免责范围,法院通常会支持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
某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重疾险,保额20万元。被保险人翁某某投保前已因酒精性肝硬化住院治疗,投保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保险期间内,翁某某因肝硬化失代偿期、肝性脑病死亡,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核查后发现,被保险人所患肝硬化系酗酒导致,且投保前已确诊,属于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本可拒赔。出于人道主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妻子刘某某签订《协议给付约定书》,约定一次性支付保险金10万元,刘某某放弃其他权利。保险公司支付款项后,刘某某与女儿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赔付全额保险金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系酗酒导致,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本不应赔付。刘某某签订的理赔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多年从事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分析,团体重疾险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确诊肝硬化,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同时,条款明确约定酗酒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属于保障范围,双重免责条件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广州保险律师提醒,保险理赔协议一旦签订且履行完毕,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否则当事人不得反悔。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协议并领取保险金,事后再起诉要求全额赔付,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这起案件明确两个关键规则:一是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的疾病,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可拒赔;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理赔协议合法有效,履行后不得随意反悔。
对于投保人来说,无论是个人投保还是团体投保,都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既往症、健康状况,最终只会导致理赔失败。对于被保险人来说,签订理赔协议前务必慎重,一旦签字确认,就意味着放弃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