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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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昏迷未用满96小时呼吸机遭拒赔,法院:生命维持系统应包含吸氧,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作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2026-04-19

——重疾险深度昏迷拒赔典型案例,未达时长并非绝对免责

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深度昏迷”因医学定义严苛、治疗标准模糊,长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高频理由。不少被保险人陷入深度昏迷后,因呼吸机使用时长未满足合同约定的96小时,便被保险公司直接拒赔。但司法实践早已明确,保险条款中“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并非仅指机械通气,高流量吸氧、ECMO辅助等治疗手段同样应纳入认定范围。

某保险公司曾受理一起理赔案件:投保人刘某某为子女投保重疾险,保额50万元。被保险人因重症肺炎、多脏器衰竭陷入深度昏迷,格拉斯哥昏迷评分5分,符合重疾条款中昏迷程度要求。治疗期间,被保险人先后使用吸氧、高流量吸氧、呼吸机辅助通气,累计时长86小时59分钟,未达到条款约定的96小时。保险公司以“未持续使用呼吸机及生命维持系统满96小时”为由拒赔,投保人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条款明确要求“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被保险人呼吸机使用时长仅83小时20分钟,即便计入吸氧时间也未达标,属于未达理赔标准,不应赔付。而司法鉴定机构在回复中明确,吸氧、高流量吸氧均属于临床生命维持系统,是呼吸机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年从事保险领域的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杨森律师团队指出,重疾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属于典型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其他生命维持系统”未明确列举范围,保险公司不能自行限缩解释为仅指呼吸机,吸氧、高流量氧疗等维持患者生命体征的治疗措施,理应纳入计算范畴。

法院最终认定,被保险人昏迷程度符合约定,且持续使用吸氧、高流量吸氧、呼吸机等生命维持系统,病情已达到重疾保障标准。虽然时长未足额96小时,但系病情危重、进展过快导致,并非被保险人主观原因造成,若机械适用时长限制,会产生不公平结果。结合公平原则与不利解释规则,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45.3万元。

广州保险律师提醒,重疾险中“深度昏迷”“脑中风后遗症”“终末期肾病”等疾病,均附带严格的医学认定标准。投保人投保时,务必让销售人员明确讲解条款中的时长、检查指标、治疗方式等限制条件,避免理赔时产生争议。

在类似纠纷中,被保险人无需因保险公司“未达标准”的拒赔理由轻易放弃维权。多年处理保险案件的杨森律师团队表示,法院在审理重疾险拒赔案件时,会兼顾条款约定、疾病发展规律与公平原则,不会完全机械套用保险公司制定的严苛标准。只要被保险人病情真实、治疗过程完整,即便部分指标略有偏差,也有很大概率获得法院支持。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9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
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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