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4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刘某茂米店在佛山市南海区*****佛山中南农产品交易中心内中一区A048号经营大米批发生意,档口招牌为“新茂副食品批发部”,2019年12月5日,陈某某在刘某茂米店的档口购买了某某公司生产的“虾田米”共100包,每包单价75元,共7500元。经佛山市**********检测,陈某某在刘某茂米店购买的该批大米油脂呈阳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陈某某有权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所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二、律师分析。
作为被告之一的某公司找到律师,提出原告方可能是专业打假人士,也想跟原告协商赔偿部分了结案件。律师分析后认为,原告作为专业的打假人士,并非为了消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主体,无权索赔十倍赔偿。律师决定接受委托。
三、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律师接受委托以后,从消费者主体即原告适格性,从原告举证的角度以及食品标准的角度出发,充分论证抗辩,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驳回了对方的十倍赔偿请求,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