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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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账目提出异议,依法行使知情权

发布者:任高扬杨森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13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20320日,欧某兵、陈某及麻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华欧公司,由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华欧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由陈某实际控制及经营管理,欧某兵仅作为出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公司自成立至今从未成功召开股东会议,欧某兵无从获悉、也从未获悉公司的具体业务及财务状况。直至陈某提出终止经营,并报告股东可能投资亏损,欧某兵才要求华欧公司及陈某提供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并要求就部分财务数据进行解释,但遭到华欧公司及陈某拒绝。

2、律师点评。

欧某兵委托律师之后,认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侵害当事人的权利,结合欧某兵的陈述可以大概推断,公司并未依法制作公司文件资料,可能损害了欧某兵的权利,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但是,如果直接起诉主张赔偿,缺乏证据,经过分析,律师选择先提出知情权诉讼,查阅公司的资料,再决定下一步的诉讼策略。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律师代理欧某兵提起知情权之诉,获取了部分被告公司以及第三人侵害欧某兵的权利,认为公司存在账目不清以及实际控制人擅自收款的行为。该案的胜诉,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了基础。

杨森律师,广州律师,现为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职业7年多以来,恪尽职守,在事实的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