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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作者:黄胜春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49次举报

用人怀孕女工工作位是否合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任工作的,用人位提前30日以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与女职工孕期不能胜任原劳动而调整工作位存在本的不同。女工孕期不能任原劳动主要是身体的原因,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定的劳动者不能任工作,往往是工作能力的问题。所以,女工在孕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任原劳动的,用人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先怀孕女工的工作位,继而解除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女劳动别规定》第6条的定是用来保工的合法益的,女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身体状况和工作情况作出是否需要整工作位的决定。用人位自然不得因此擅自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尤其是不得借整工作实际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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