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与女职工孕期不能胜任原劳动而调整工作岗位存在本质的不同。女职工孕期不能胜任原劳动主要是身体的原因,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往往是工作能力的问题。所以,女职工在孕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先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继而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是用来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身体状况和工作情况作出是否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用人单位自然不得因此擅自单方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尤其是不得借调整工作岗位实际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