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工伤认定中的“三工要素”?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工伤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因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成为认定工伤的关键,简称“三工要素”。
根据工伤保险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确定的工伤保险范围,法律对“三工要素”实行了从宽解释的原则。并非只有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强调职工受到的伤害来源于工作,但并不强调职工受到的伤害仅限于自己的工作。职工从事工作的行为以及其“为了工作”而为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工作的一部分。“为了工作”而为的行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职工为工作做准备的行为、因为生理需要而必须为的行为及工作中短暂的休息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与工作有关,职工因此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才能体现工伤保险法律的人文关怀。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贵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