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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工伤认定中的“三工要素”?

作者:黄胜春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41次举报

如何界定工伤认定中的“三工要素”?

 

    依据《工条例》、《工伤认法》,工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因此,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要素成为认定工伤的关键,三工要素”

   根据工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确定的工,法律三工要素”实行了从宽解释的原则。并非只有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才能

    伤强调职工受到的害来源于工作,但并不强调职工受到的限于自己的工作。工从事工作的行以及其“为了工作的行工作的一部分。“为了工作的行了更好地实现用人位的利益,因此,职工为工作做准备的行为、因为生理需要而必须为的行为及工作中短暂的休息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与工作有关,职工因此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益,才能体法律的人文关怀

 

《工条例》

    第十四条  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贵受到暴力等意外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害或者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道交通、客运渡、火事故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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