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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准确适用

作者:黄胜春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13次举报

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准确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规定了“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两个相互独立的案由。准确区分和适用两个不同案由的关键在于原告自身的法律地位以及其诉请责任承担的主体。

 第一种情况:原被告同属于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在内部彼此之间产生争议,应当由“公司设立纠纷”案由进行调整和规范;

 第二种情况:原告是发起人之外的债权人,其诉请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发起人,应当由“发起人责任纠纷”案由进行调整和规范。

 实务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发起人在法律上须同时具备三个法律特征:1、公司章程的签署人;2、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3、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二、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此产生的发起人责任纠纷,往往按照外部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为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案由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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