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分离的法律依据,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相同是原则,不同是例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后半句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依据该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也可能实行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的分离。但是,该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规定的不同点,在于该规定是鼓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运用的创新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利创新预留法律空间。假如被恶意使用,则会成为小股东权利被剥夺的“正当理由”。
实务中,在有限公司的成立发展过程中,同一时期的不同出资者对公司的价值如果不同,大多表现为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的不相等,即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的分离。比如,甲、乙、丙3个自然人在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为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出资比例和实际出资比例都是6:3:1,但是分红比例可以按照全体股东的约定而不同,比如可以因为甲、丙本人对公司的价值而约定分红比例为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