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之“夫妻店”
公司中典型的“夫妻店”,是指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合计超过2/3,一人担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另一人担任唯一的监事或者监事会主席的公司。
通常,在夫妻共同创业过程中和夫妻关系融洽的时期,这种公司的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都是名存实亡的-----公司必然被夫妻二人控制,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重大决策的制定,完全可以在枕边完成,公司会议等“枕边会议”,各种与公司决策有关的法律程序和文件都蜕变成为应付法律规定的工具。但是,从相反角度看,只要夫妻店表面符合法律规定,其内部各机关的认识高度一致,只是削弱了公司治理的水平,而并不为《公司法》所禁止。
事实上,夫妻关系存续本身也不应当作为夫妻一致行动的声明,因为夫妻意见不见得永远都是完全一致的。不过,一般的情形是夫妻店中夫妻实际上完全控制了公司,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其他股东应当对这种公司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