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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等18人诉XX(深圳)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黄胜春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9日 53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郝某某18人诉XX(深圳)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机构: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代表郝某某、陈某某、黄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律师

被申请人XX(深圳)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胜春律师

二、案件背景与过程

郝某某18名员工于2020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陆续入职XX(深圳)通信有限公司,部分员工系从关联公司深圳ZZ科技有限公司转入,工龄由XX公司承接。2021年12月起,公司因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股东涉案等原因,出现经营困难,开始拖欠员工工资。

2022年1月25日,公司召开“经济性裁员沟通会”,通知员工因经营困难拟启动裁员程序,但未作出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员工代表于1月27日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实际已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年终奖等共计超过150万元。

三、仲裁请求

郝某某18人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差额共计519,377.1元;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602,338.47元;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206.9元(仅付月提出);

支付2021年年终奖共计380,582.19元;

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共计435,387.71元。

四、争议焦点与审理过程

1. 劳动关系解除是否成立?

员工主张公司已于2022年1月25日通过会议形式实际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庭认为,公司仅表达拟裁员意向,未作出正式解除决定,员工也未提供劳动至1月24日之后的证据,故不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经济补偿与代通知金请求被驳回。

2. 工资差额是否支持?

公司未能完整提交工资支付记录,仲裁庭采信员工主张的月工资标准(13,000元至35,000元不等),并确认员工实际工作至2022年1月24日。经核算,公司应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428,104.66元

3.年终奖与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年终奖:员工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有年终奖制度或约定,不予支持

未签合同:员工付月已在《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单》中签字确认公司履行了签订义务,不支持二倍工资请求

五、裁决结果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如下裁决:

被申请人XX(深圳)通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某某18名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24日期间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428,104.66元

驳回郝某某18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黄胜春律师办案心得(被申请人代理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员工人数多、诉求金额高、社会关注度大。作为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我们的核心策略是厘清‘协商’与‘解除’的法律界限,强调公司虽有裁员意向,但未作出正式解除决定,员工主动申请仲裁不构成被迫解除。

在工资差额部分,我们虽未能完全免责,但通过举证工资结构、支付记录,成功将部分不合理诉求剔除,将赔偿金额从员工主张的150余万元压缩至42万余元,为客户大幅降低了法律风险。

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时期,任何裁员意向的表达都需谨慎措辞,避免员工误解为正式解除行为。同时,建议企业规范工资支付与合同管理,确保在争议中具备充分举证能力。

七、案例启示

“经济性裁员”需依法定程序进行,未履行法定程序不构成合法解除;

员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明确证据,否则经济补偿与代通知金难以支持;

工资支付记录、合同文本等证据保存至关重要,直接影响仲裁结果;

群体性案件需注重策略统一与法律边界把握,避免情绪化维权或企业声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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