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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合肥XXX公司、ZZ公司投资款返还纠纷案

发布者:黄胜春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9日 43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某,个人投资者

被告(上诉人):合肥XXX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

被告(上诉人):安徽ZZ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ZZ公司”),XXX公司唯一法人股东

争议焦点:
李某某主张其向XXX公司支付投资款79.68万元用于合作设立新公司,后因家庭原因退出合作,要求退还全部投资款及利息。XXX公司则称双方合作已实质推进,李某某存在泄密、辱骂等行为,拒绝退款,并主张ZZ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过程

1. 合作意向与付款(2022年8月)

李某某XXX公司监事方某介绍,拟参与美国ButtonTech Inc.发起的大健康科技项目。应方某要求,李某某委托陈某1陈某2“健康咨询费”名义向XXX公司汇款合计79.68万元。

2. 合作破裂与退款协商(2022年11月—2023年4月)

李某某因家庭原因提出退出合作,要求退款。XXX公司先后出具两份退款协议草案,拟分期退还全部款项,但均未正式签署。后公司以“需股东会决议”“存在商业损失”等理由拒绝退款。

3. 一审诉讼(2023年)

李某某向合肥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XXX公司返还投资款及利息,ZZ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黄胜春律师代理策略:

论证双方未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投资关系未成立;

强调XXX公司已通过退款协议草案承认退款义务;

指出ZZ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XXX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4. 一审判决(2023年12月)

法院支持李某某全部诉请,判令XXX公司返还79.68万元及利息,ZZ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 二审上诉(2025年)

XXX公司、ZZ公司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函》欲证明财务独立。

黄律师二审应对:

指出《说明函》形式不合法,无负责人签字,无审计过程,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强调ZZ公司未能提供年度审计报告,未尽举证责任;

反驳上诉人关于“程序违法”的主张,指出一审法院已依法组织书面质证,程序正当。

三、判决结果(2025年3月)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X公司应返还李某某投资款79.68万元及利息;

ZZ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受理费由两上诉人承担。

四、黄胜春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作未成立、款项应否退还’型投资纠纷,胜负关键在于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链的完整性。”

1. 投资关系是否成立,是案件核心

虽然李某某已付款,但双方未签署正式协议,未明确投资比例、权利义务、公司设立安排等关键条款。黄胜春律师抓住这一点,强调“投资意向不等于合同成立”,为退款主张奠定基础。

2. 退款协议草案成为关键证据

尽管退款协议未正式签署,但其内容明确表明XXX公司曾同意退款。黄胜春律师将其作为“自认”证据提交,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已实质同意退款。

3.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条款的精准适用

《公司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一人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ZZ公司未能提供年度审计报告,黄胜春律师紧扣法律要件,成功推定其财产混同,锁定其连带责任。

4. 程序抗辩的应对要专业

上诉人主张一审程序违法,黄胜春律师及时梳理庭审记录,指出法院已组织书面质证,程序合法,防止案件被发回重审。

五、案例启示

对投资者:投资前应签署正式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退出机制,避免“口头合作”引发纠纷;

对企业:一人公司应规范财务制度,年度审计不可缺失,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风险;

对律师:投资纠纷中,证据链构建与法律条款精准适用是制胜关键,程序抗辩亦需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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