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机构: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戴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胜春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代理人:汪律师
二、案件背景与过程
戴某某,男,1961年生,2016年10月入职安徽ZZZ机械有限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合同期限至2019年10月。2019年1月,戴某某被安排至合肥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工作,继续担任综合管理部部长,负责行政、后勤等事务,但未与XX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仍由ZZZ公司发放,但考勤与工作管理由XX公司负责。
2021年5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接管戴某某的后勤工作,双方关系紧张。5月13日,戴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监事章某就工资拖欠问题协商,并签署一份《报告》,确认公司拖欠戴某某2020年2月及2021年3月、4月、5月工资,并承诺5月工资按整月发放。6月8日,公司仅支付了3月工资,其余未支付。8月27日,财务通知戴某某到公司结清工资,但次日监事章某反悔,表示不再支付,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戴某某遂于2021年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
支付拖欠工资15600元(5200元/月 × 3个月);
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0元(5200元/月 × 5个月)。
三、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XX公司辩称戴某某与其无劳动关系,工资由ZZZ公司发放,主张主体不适格。
工资支付义务:公司是否应支付2020年2月、2021年4月、5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是否成立:是否构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是否应合并计算。
四、仲裁庭审理与裁决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
戴某某虽原与ZZZ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自2019年1月起被安排至XX公司工作,接受其管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已签署《报告》,确认拖欠工资及同意按整月支付5月工资;
公司未能提供戴某某主动离职的证据,采信其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应予以支持。
最终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合肥XX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戴某某拖欠工资15600元;
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0元。
五、黄胜春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转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虽然戴某某未与XX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我们通过《报告》、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其接受XX公司管理、提供劳动的事实,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我们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将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立不仅看合同签订主体,更要看实际用工管理情况。同时也警示劳动者,要保留好工资、考勤、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
六、案例启示
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证据保存至关重要,如工资支付记录、微信沟通、《报告》等;
劳动者在跨公司调岗时,应关注工龄连续性与经济补偿的衔接问题;
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行为,避免因管理混乱引发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