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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还是“劳动关系”?——汪某诉四川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

发布者:黄胜春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13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代理律师:
黄胜春,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过程

1. 入职与合同签订

汪某2017年10月17日入职XX公司,担任设计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0年10月16日;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而是连续签订三份《四川XX兼职协议》,期限分别为:

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

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

协议中约定报酬为5000元至7500元不等,支付方式为次月发放上月工资。

2. 解除关系与争议发生

2022年10月13日,XX公司向汪某发出《关于解除兼职协议的通知》,以“岗位取消”为由,决定于2022年10月30日解除关系。汪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申请劳动仲裁。

3. 仲裁与一审

仲裁裁决:

XX公司支付汪某违法解除赔偿金93310元

支付2022年10月工资7000元;

驳回汪某关于提成36117元的请求。

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虽签订“兼职协议”,但汪某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工资发放周期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岗位取消”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构成违法解除

汪某2017年10月起持续在XX公司工作,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关于提成主张,汪某未能提供公司正式制度文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XX公司支付汪某赔偿金93310元9331元/月×5年×2倍);

支付2022年10月工资7000元;

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4. 二审

双方均提起上诉:

汪某主张应支持其提成36117元;

XX公司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应支付赔偿金,且工作年限应从2020年11月起算。

二审法院认为:

汪某XX公司之间虽签“兼职协议”,但工作性质、管理方式、工资发放等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XX公司未能证明“岗位取消”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亦未与汪某协商变更,构成违法解除

汪某2017年10月入职后持续工作,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提成主张缺乏书面约定及制度依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XX公司应支付汪某赔偿金93310元工资7000元

三、黄胜春律师办案心得

“名不正,则言不顺;实不符,则法不依。”

本案的核心争议,表面上是“兼职协议”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形式上的‘劳务合同’规避劳动法责任的典型操作。作为汪某的代理律师,黄胜春律师始终坚持:判断劳动关系,不能看合同名称,而要看实际履行情况。

1. 劳动关系认定:实质重于形式

黄胜春律师通过对汪某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工资发放周期、是否接受公司安排等方面进行系统梳理,明确指出:

汪某持续接受XX公司的工作安排;

工资按月发放,金额固定;

虽未打卡,但仍需完成公司指派项目;

公司为其缴纳个税、发放年终奖、报销费用。

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双方存在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法院最终采纳了黄胜春律师的观点,认定“兼职协议”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

2. 违法解除:岗位取消不是“免赔金牌”

XX公司以“岗位取消”为由解除关系,却未能提供任何关于岗位调整、经营困难、协商变更的证据。黄胜春律师指出:

公司未与汪某协商变更岗位或合同内容;

未提供岗位取消的客观证据;

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适用条件。

因此,该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3. 工作年限:不能因“辞职申请”而中断

XX公司主张汪某曾提交辞职申请,工作年限应重新计算。黄胜春律师指出:

辞职申请仅为与上级沟通职业意向,未实际离职

之后双方立即签订“兼职协议”,工作内容无变化;

公司亦未办理离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工作年限应自2017年起连续计算,法院予以支持。

4. 提成主张:证据链不完整,遗憾未获支持

关于提成,我们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文件截图、部分支付记录等证据,但因缺乏公司正式制度文件及书面约定,法院未予支持。这也提醒我们: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避免“口头承诺”成为维权障碍

四、结语

黄胜春律师认为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坚持实质认定劳动关系揭穿“兼职协议”的伪装守住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与赔偿权益本案不仅为汪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众多被“劳务合同”掩盖的劳动者提供了维权样本。

法律不会保护沉默的人,但会为坚持真理的人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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