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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维修费”之争—合肥XX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A公司、唐X、彭X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案

发布者:黄胜春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审理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代理律师:
黄XX律师(三被告的代理人

二、案件过程

1. 原告主张

原告合肥XXXX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XXXX公司管理人”)诉称:

2018年3月26日,XXXX公司向被告AA公司支付50万元“维修费”;

经调查发现,该笔费用无实际维修事实,涉嫌虚构债务;

AA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唐某某

某某作为时任总经理,签署该笔费用审批,未尽管理职责;

请求法院确认该清偿行为无效,判令AA公司返还50万元及利息,唐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彭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2. 被告抗辩

黄XX律师代表三被告共同答辩:

AA公司确实为XXXX公司提供了装修服务,相关合同及发票齐全;

某某并非公司最终财务决策人,其签字仅为履行职务;

公安机关此前已介入调查,但未立案,说明证据不足;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笔费用为虚构债务或恶意转移财产。

3.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

XXXX公司确于2018年3月26日向AA公司转账50万元,附言为“维修费”;

AA公司提供了《日常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增值税发票;

资金流向显示,50万元随后转入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账户48.5万元,另1.5万元转给施工班组长;

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中承认合同为“走账”所签,但未明确否认施工事实;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费用为虚构债务或恶意转移财产。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该笔转账为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

合同、发票、资金流转等证据显示该笔费用存在真实交易可能;

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XXXX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

四、黄XX律师办案心得

“证据链的完整性是商事争议胜败的关键。”

本案中,原告以“虚构债务”“恶意转移财产”为核心主张,试图通过破产程序撤销一笔50万元的支付行为。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点:

尊重事实,还原交易背景
我们全面梳理了AA公司与XXXX公司之间的合同、发票、资金走向,证明该笔费用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实际施工背景和交易逻辑。

依法抗辩,精准打击举证漏洞
原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虚构债务”或“恶意转移财产”,我们紧紧抓住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提出抗辩。

善用公安调查结果,强化证据链
虽公安机关未立案,但相关询问笔录成为我们重要证据,显示涉案合同虽为“走账”所签,但并未否认施工事实,进一步削弱原告主张。

商事争议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本案提醒我们,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虽有较大权力,但仍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任何撤销权的行使,都必须建立在充分证据基础之上。

五、结语

本案虽为一起看似普通的破产撤销权纠纷,却涉及债务真实性、公司高管责任、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等多个法律焦点。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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