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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工龄不是上限”——陈某诉XX超市淮南分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再审案

发布者:黄胜春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2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审理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抗诉机关: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陈某代理律师:
黄胜春,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过程

1. 劳动关系与争议起因

陈某2003年9月22日入职XX超市,先后在XX超市(淮南)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工作,连续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为“大超门店总经理”。2021年6月,合同即将到期,公司通知续签,但仅同意签订一年期合同,并附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陈某提出异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

2021年7月2日,XX超市淮南分公司以陈某主动放弃续签”为由,作出《终止劳务协议决定书》,终止劳动关系。

2. 仲裁与一审、二审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未发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仲裁仅支持部分工资与年假工资,驳回赔偿金请求。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双方就续签合同期限已达成一致;

陈某未在合同期满前签署,应视为放弃;

公司终止合同不构成违法;

陈某为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支持加班费请求。

3. 再审与抗诉

陈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

陈某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依法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附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原审对经济赔偿金年限计算错误,陈某工资未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不应适用12年封顶限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三、再审判决结果

安徽省高院再审认为:

陈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公司拒绝签订并终止合同,构成违法终止;

公司附加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陈某月平均工资未超过淮南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赔偿金不应受12年限制;

应按实际工作年限18年计算赔偿金;

加班费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公司应补发2021年6月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

最终判决:

撤销原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

XX超市淮南分公司支付陈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90672.24元

支付2021年6月工资7843元;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857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黄胜春律师办案心得

“法律的温度,体现在对劳动者尊严的守护。”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时间跨度长、争议焦点多,作为申诉人陈某的代理律师,黄胜春律师始终坚持一个信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被格式条款所剥夺

1.“合同到期”不是“违法终止”的遮羞布

XX超市试图以“合同期满”掩盖其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我们紧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公司拒绝签订即构成违法终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 12年封顶不是“通用上限”

原审法院错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认为赔偿金年限最多12年。我们强调:该条款仅适用于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高收入群体,而陈某的月平均工资未超过该标准,依法应按实际工作年限18年计算赔偿金。最终,省高院采纳了黄胜春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额支持赔偿金请求。

3. 格式条款不能排除法定权利

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条款,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黄胜春律师指出:任何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格式条款,均应无效。再审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无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4. 证据是胜诉的基石

本案中,我们系统整理了陈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公司通知函件、考勤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推翻了“双方协商一致”的虚假说法,证明了公司单方违法终止的事实。

五、结语

本案的最终胜诉,不仅是对陈某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用人单位滥用合同自由、规避法定义务行为的有力回击。它提醒我们:

劳动者不是合同条款的被动接受者

法律的底线不容格式条款所侵蚀

每一位劳动者,都值得被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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