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审理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抗诉机关: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陈某代理律师:
黄胜春,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过程
1. 劳动关系与争议起因
陈某自2003年9月22日入职XX超市,先后在XX超市(淮南)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工作,连续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为“大超门店总经理”。2021年6月,合同即将到期,公司通知续签,但仅同意签订一年期合同,并附带“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陈某提出异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协商未果。
2021年7月2日,XX超市淮南分公司以“陈某主动放弃续签”为由,作出《终止劳务协议决定书》,终止劳动关系。
2. 仲裁与一审、二审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未发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仲裁仅支持部分工资与年假工资,驳回赔偿金请求。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
双方就续签合同期限已达成一致;
陈某未在合同期满前签署,应视为放弃;
公司终止合同不构成违法;
陈某为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支持加班费请求。
3. 再审与抗诉
陈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
陈某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依法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附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原审对经济赔偿金年限计算错误,陈某工资未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不应适用12年封顶限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三、再审判决结果
安徽省高院再审认为:
陈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公司拒绝签订并终止合同,构成违法终止;
公司附加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陈某月平均工资未超过淮南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赔偿金不应受12年限制;
应按实际工作年限18年计算赔偿金;
加班费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公司应补发2021年6月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
最终判决:
撤销原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
XX超市淮南分公司支付陈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690672.24元;
支付2021年6月工资7843元;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857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黄胜春律师办案心得
“法律的温度,体现在对劳动者尊严的守护。”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时间跨度长、争议焦点多,作为申诉人陈某的代理律师,黄胜春律师始终坚持一个信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被格式条款所剥夺。
1.“合同到期”不是“违法终止”的遮羞布
XX超市试图以“合同期满”掩盖其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我们紧扣《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公司拒绝签订即构成违法终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 12年封顶不是“通用上限”
原审法院错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认为赔偿金年限最多12年。我们强调:该条款仅适用于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高收入群体,而陈某的月平均工资未超过该标准,依法应按实际工作年限18年计算赔偿金。最终,省高院采纳了黄胜春律师的的代理意见,全额支持赔偿金请求。
3. 格式条款不能排除法定权利
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条款,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黄胜春律师指出:任何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格式条款,均应无效。再审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无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4. 证据是胜诉的基石
本案中,我们系统整理了陈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公司通知函件、考勤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推翻了“双方协商一致”的虚假说法,证明了公司单方违法终止的事实。
五、结语
本案的最终胜诉,不仅是对陈某个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用人单位滥用合同自由、规避法定义务行为的有力回击。它提醒我们:
劳动者不是合同条款的被动接受者;
法律的底线不容格式条款所侵蚀;
每一位劳动者,都值得被公平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