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黄胜春,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过程
1. 劳动关系与工伤发生
陈某某自2017年起在ZZ公司从事装配工作,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
2019年1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为XX公司“派遣”员工,继续在同一岗位工作;
2021年5月27日,陈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XX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陈某某自行垫付。
2. 仲裁与诉讼
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未发工资、年休假工资等。仲裁部分支持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法院起诉。
陈某某提出以下主要诉请: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合计18万余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12万余元;
无工作期间工资、年休假工资等;
要求ZZ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XX公司与ZZ公司则主张:
已支付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无依据;
停工留薪期过长;
两公司为独立法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XX公司与ZZ公司为高度关联企业,构成自我派遣,违反劳务派遣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陈某某无工作期间(2020年2-4月、2021年3月)未获工资,XX公司应支付最低工资报酬8080元;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为实际支出,予以支持;
停工留薪期酌定为5个月,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55762.5元;
九级伤残,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372.5元、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
年休假工资支持5127.6元;
驳回陈某某关于13个月鉴定期间工资的主张,认为应另行仲裁。
最终判决:
XX公司支付陈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57763.08元;
ZZ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黄胜春律师办案心得
“工伤维权,不只是赔偿,更是尊严的追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更是一次对**“关联企业自我派遣”**现象的司法纠偏。作为陈某某的代理律师,黄胜春律师深感责任重大,也倍感欣慰。
1. 关联企业的“自我派遣”不能成为免责遮羞布
黄胜春律师通过对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注册信息、年报数据等进行深入调查,发现XX公司与ZZ公司均由江苏ZZ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属于高度关联企业。陈某某从ZZ公司“被转入”XX公司,仍在原岗位工作,构成自我派遣,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法院最终判定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
2. 工伤待遇不能因“没参保”就成“无人管”
XX公司未为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受伤后无法享受基金赔付。黄胜春律师强调:用人单位未参保,不能成为逃避工伤待遇的理由,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充分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人文关怀。
3. 停工留薪期应尊重伤情实际,而非“机械打折”
XX公司主张陈某某只需休息1个月,黄胜春律师提交了其股骨头坏死、术后恢复困难、医嘱建议休息9个月等证据,法院最终酌定支持5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虽未完全支持10个月,但已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4.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本案中,黄胜春律师不仅对实体问题据理力争,也对程序合法性严格把关。例如,针对XX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支付无工作期间工资等行为,我们逐一提出时效、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反驳,确保每一项诉求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五、结语
黄胜春律师认为陈某某的案件,是千千万万工伤职工的缩影。他们没有高学历、没有背景,有的只是一双干活的手和一颗不肯低头的心。我们不能让他们的汗水白流,更不能让他们的伤痛无人问津。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是劳动者最后的依靠。而我们律师,就是那把为他们撑开正义之伞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