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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是终点,维权才是开始”——陈某某诉江苏XX、ZZ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发布者:黄胜春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2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黄胜春,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过程

1. 劳动关系与工伤发生

某某2017年起在ZZ公司从事装配工作,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

2019年1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为XX公司“派遣”员工,继续在同一岗位工作;

2021年5月27日,陈某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XX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陈某某自行垫付。

2. 仲裁与诉讼

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未发工资、年休假工资等。仲裁部分支持后,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法院起诉。

某某提出以下主要诉请: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合计18万余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12万余元;

无工作期间工资、年休假工资等;

要求ZZ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XX公司与ZZ公司则主张:

已支付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无依据;

停工留薪期过长;

两公司为独立法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

XX公司与ZZ公司为高度关联企业,构成自我派遣,违反劳务派遣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某某无工作期间(2020年2-4月、2021年3月)未获工资,XX公司应支付最低工资报酬8080元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为实际支出,予以支持;

停工留薪期酌定为5个月,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55762.5元

九级伤残,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372.5元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

年休假工资支持5127.6元

驳回陈某某关于13个月鉴定期间工资的主张,认为应另行仲裁。

最终判决:

XX公司支付陈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57763.08元

ZZ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黄胜春律师办案心得

“工伤维权,不只是赔偿,更是尊严的追讨。”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更是一次对**“关联企业自我派遣”**现象的司法纠偏。作为陈某某的代理律师,黄胜春律师深感责任重大,也倍感欣慰。

1. 关联企业的“自我派遣”不能成为免责遮羞布

黄胜春律师通过对两家公司的股权结构、注册信息、年报数据等进行深入调查,发现XX公司与ZZ公司均由江苏ZZ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属于高度关联企业。陈某某ZZ公司“被转入”XX公司,仍在原岗位工作,构成自我派遣,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法院最终判定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

2. 工伤待遇不能因“没参保”就成“无人管”

XX公司未为陈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受伤后无法享受基金赔付。黄胜春律师强调:用人单位未参保,不能成为逃避工伤待遇的理由,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充分体现了对工伤职工的人文关怀。

3. 停工留薪期应尊重伤情实际,而非“机械打折”

XX公司主张陈某某只需休息1个月,黄胜春律师提交了其股骨头坏死、术后恢复困难、医嘱建议休息9个月等证据,法院最终酌定支持5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虽未完全支持10个月,但已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4.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

本案中,黄胜春律师不仅对实体问题据理力争,也对程序合法性严格把关。例如,针对XX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支付无工作期间工资等行为,我们逐一提出时效、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反驳,确保每一项诉求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五、结语

黄胜春律师认为某某的案件,是千千万万工伤职工的缩影。他们没有高学历、没有背景,有的只是一双干活的手和一颗不肯低头的心。我们不能让他们的汗水白流,更不能让他们的伤痛无人问津。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是劳动者最后的依靠。而我们律师,就是那把为他们撑开正义之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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