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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投资款该不该回购?”——合肥XXXX投资有限公司诉唐某某、徐某股权回购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黄胜春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4日 2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黄胜春,北京康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被告唐某某

二、案件过程

1. 投资合作背景

原告合肥X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投资”)为国有独资股权投资公司;

被告唐某某(美籍)为ZZ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苏州”)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某(美籍)为ZZ苏州原总裁;

被告ZZ生科(香港)有限公司为ZZ苏州的母公司。

2017年9月,XXXX投资ZZ苏州、ZZ香港公司签署《增资扩股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

XXXX投资3000万元分三期增资ZZ苏州,首期出资500万元;

若公司核心人员变动、未办理工商变更、擅自减资等情形发生,XXXX有权要求唐某某徐某按年化10%回购股权;

回购权应在知悉违约情形后60日内书面提出;

违约金为实际出资额的1%。

2. 违约争议发生

XXXX2017年9月30日支付首期出资500万元后,认为以下行为构成违约:

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擅自将注册资本从5000万元减至3557万元,未通知投资方;

未配合办理董事委派手续;

高级管理人员徐某2020年2月离职,未经投资方同意。

2018年11月,ZZ苏州发函建议按“本金+年化10%”回购股权,但并未实际履行。

XXXX2020年3月31日、4月1日分别发邮件要求唐某某徐某履行回购义务,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

支付股权回购款5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7年9月30日起算);

支付违约金5万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 法院审理与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

XXXX投资是否有权要求股权回购;

回购权是否在约定期限内行使;

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黄胜春律师代表唐某某提出主要抗辩意见:

协议未明确签署时间,无法确定生效时间;

XXXX投资仅出资500万元,未完全履行3000万元出资义务,增资未完成,回购条件未成就;

XXXX投资未在知悉违约事项后60日内书面提出回购,回购权已失效;

建议函不构成正式回购要约;

XXXX投资已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不能重复主张回购。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协议虽无签署时间,但已实际履行,合法有效;

XXXX投资主张的违约事项中,徐某离职事项属于《补充协议》第6.1条约定的回购情形;

XXXX未在知悉该事项后60日内书面提出回购,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回购权行使程序;

因此,股权回购条件未成就XXXX无权要求回购;

ZZ苏州存在擅自减资未配合董事变更高管擅自离职等违约行为,应依约支付违约金;

某某徐某作为补充协议签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

被告唐某某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564元,由原告负担61514元,被告负担1050元;

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四、黄胜春律师办案心得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合同条款不是摆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股权投资回购纠纷案,争议焦点集中在回购权是否成就与是否依法行使。作为被告唐某某的代理律师,黄胜春律师始终坚持:合同必须严守,程序必须合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

1. 回购权不是“无限期”的,程序要件必须严守

本案中,我们重点抓住《补充协议》第6.1.2条约定的60日内书面通知义务,指出:

XXXX2018年11月收到建议函后,直至2020年3月才发邮件,远超约定期限

所发邮件未能提供原始邮箱核验,证据形式存在瑕疵

对于徐某离职事项,亦未在60日内书面提出回购。

法院最终采纳了黄胜春律师的意见,认定回购权未依法行使,条件未成就,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2. 投资款性质与破产债权申报的冲突问题

我们还指出,XXXX已在ZZ苏州破产案中申报债权,虽未获确认,但其行为已表明其认可该500万元为债权性质,而非股权回购请求权。若允许其再通过诉讼主张回购,将构成重复救济,有违公平原则。

虽然法院未就此点展开论述,但我们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回购请求的自由裁量。

3.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守住底线,避免扩大损失

尽管回购请求被驳回,但法院仍支持了5万元违约金的请求,认为公司存在擅自减资未配合董事变更高管擅自离职等违约行为。

我们对此结果表示尊重,也提醒投资人:合同条款不是摆设,任何违约行为都可能触发法律责任。

五、结语

本案的最终结果,虽未能完全阻止违约金责任,但成功阻击了500万元股权回购请求及高额利息主张,为当事人避免了近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黄胜春律师提醒股权投资中的各方

程序条款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即使权利存在,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丧失;

合同是双向约束,投资人不能只看权利,不看义务;

涉外合同更要注重证据形式与送达程序,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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