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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诉安徽XX公司、合肥市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

发布者:黄胜春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12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夏X,男,1968年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胜春律师

被申请人一:安徽XX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被申请人二:合肥市ZZ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简称ZZ公司”)

二、案件经过

夏X2013年3月起在XX公司滁州AA项目公司工作,2018年被调至淮南BB项目公司,担任皮带值班员。虽然实际工作由XX公司安排、管理,工资亦由XX公司发放,但夏X的劳动合同却是与ZZ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分别为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

2020年9月30日,XX公司通知夏X,因其与ZZ公司的派遣协议将于10月31日到期,要求夏XSS安徽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停止用工。夏X拒绝签署新合同,也拒绝签收ZZ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夏X认为,XX公司系实际用人单位,ZZ公司滥用派遣资质,双方合谋规避法律责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661.44元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1493.6元

加班工资159377.92元

2020年11月、12月工资3100元

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仲裁庭裁决结果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关于赔偿金ZZ公司依据与XX公司派遣协议到期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裁决ZZ公司支付夏X赔偿金56584.50元

关于年休假工资XX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安排年休假或支付相应工资,裁决其支付年休假工资4856.29元ZZ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加班工资:因夏X实行轮班制,休息时间基本保障,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绩效工资已包含加班费,故不支持其加班工资请求。

关于2020年11月、12月工资:因劳动关系已于10月31日解除,不支持该请求。

四、黄胜春律师办案心得

“劳务派遣不应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派遣、真用工”案例。夏X自入职以来,实际由XX公司直接管理、安排工作、发放工资,但却被包装成ZZ公司的“派遣员工”。这种操作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黄胜春律师重点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揭示真实用工关系:通过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工作指令等证据,证明XX公司系实际用人单位,ZZ公司仅为“名义上的雇主”。

质疑解除合法性ZZ公司未与夏X协商一致,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主张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未能举证已安排年休假或支付相应工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理性对待加班工资:虽然加班工资请求未获支持,但我们尊重仲裁庭基于轮班制和合同约定的综合判断。

通过本案,黄胜春律师再次呼吁:企业应依法用工,不能通过“劳务派遣”外衣掩盖真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勇于维护自身权益。法律的价值,正是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得到体现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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