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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XX诉安徽XX公司、合肥市X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

发布者:黄胜春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1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臧XX,男,1970年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

委托代理人:黄胜春律师

被申请人一:安徽XX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

被申请人二:合肥市ZZ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简称ZZ公司”)

二、案件经过

臧XX2012年2月起进入XX公司工作,先后在其滁州、淮南等项目公司担任检修工岗位。工作期间,臧XX接受XX公司的直接管理、考勤与指令,工资亦由XX公司发放。但其劳动合同却由ZZ公司签订,形成“劳务派遣”形式。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2020年9月,XX公司通知臧XX,因其与ZZ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将于2020年10月31日到期,要求臧XXAA安徽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停止用工。臧XX拒绝签署新合同,也拒绝签收ZZ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臧XX认为,XX公司系实际用人单位,ZZ公司仅为“挂名”派遣单位,双方合谋通过虚假派遣规避法律责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0元;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2000元;

加班工资180000元;

2020年11月、12月工资6000元;

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仲裁庭裁决结果

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关于赔偿金ZZ公司未与臧XX协商一致,即依据与XX公司派遣协议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裁决ZZ公司支付臧XX赔偿金59400元

关于年休假工资XX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安排年休假或支付相应工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裁决其支付年休假工资5200元ZZ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加班工资:因臧XX实行轮班制,休息时间基本保障,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绩效工资已包含加班费,故不支持其加班工资请求。

关于2020年11月、12月工资:因劳动关系已于10月31日解除,不支持该请求。

四、黄胜春律师办案心得

“揭开‘派遣’外衣,守护劳动者尊严。”

本案再次暴露出部分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掩盖真实劳动关系、规避用工责任的顽疾。臧XXXX公司工作近九年,始终在同一岗位、接受同一单位管理,却被告知“你是派遣员工”,这种身份错位不仅伤害了劳动者的归属感,更严重损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黄胜春律师坚持从事实出发,围绕以下几个核心点展开:

锁定真实用人单位身份:通过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工作指令、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链,充分证明XX公司系实际用人单位,ZZ公司仅为“名义雇主”。

否定合法解除理由ZZ公司未与臧XX协商一致,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主张年休假工资权利XX公司未能举证已安排年休假或支付相应工资,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理性看待加班工资争议:尽管加班工资请求未获支持,但我们尊重仲裁庭基于轮班制度、合同约定及证据不足的综合判断。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我们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被“派遣”表象所迷惑,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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