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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合肥市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黄胜春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1日 9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黄胜春律师

一、案件回放

初次就诊
2020 年 5 月 25 日,51 岁的韩某某“子宫肌瘤”到合肥市XXXX医院(下称XX院)妇科门诊,术前胸部 CT 已提示“左肺下叶 16×13 mm 结节灶,建议增强扫描”。但 CT 报告既未送达患者,也未在住院病历、出院记录中提及,更无呼吸科会诊或随访安排。

肿瘤迟发
2021 年 7 月 31 日,韩某某因咳嗽、胸闷再次就诊,胸片示“左侧大量胸腔积液伴肺不张”。8 月 5 日经内科胸腔镜活检确诊为“肺腺癌伴恶性胸腔积液、胸膜转移”,丧失手术机会。

诉讼启动
2021 年 9 月,韩某某XX院漏诊致病情延误 424 天为由,向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32 万余元。

医疗损害鉴定
法院先后委托上海枫林、北京法源两家机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2022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京)法源司鉴〔2022〕医鉴字第 XXX 号意见:
1)XX院对 CT 异常结果未履行告知、随访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2)该过错与肺癌延迟诊断、病情进展至胸膜转移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原因力程度介于“同等~主要”范围,建议法庭结合审理情况综合认定责任比例。

伤残及三期鉴定
因韩某某仍在持续化疗、靶向治疗,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终止伤残与“三期”评定,法院决定就已发生费用先行判决,后续可另行主张。

二、判决结果(2022 年 10 月 18 日)
瑶海区法院采信鉴定意见,酌定XX院承担 75% 赔偿责任,核定韩某某已确定损失 259 999.62 元:

医疗费 126 535.62 元

交通费 1 910 元

营养费 18 750 元(50 元/天×375 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 3 800 元(50 元/天×76 天)

护理费 13 094 元(135.5 元/天×76 天)

误工费 77 910 元(75833 元/年÷365×375 天,批发零售业标准)

鉴定费 18 000 元

判决:XX院于十日内赔偿 194 999.72 元(259 999.62×75%);驳回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请求(待伤残确定后可另行起诉)。案件受理费 365 元由医院负担。

三、黄胜春律师办案心得

“打要害”——先锁定过错与因果关系
医疗案件第一步是把“诊疗规范”转化为“法庭语言”。我们把《CT 报告单》《出院记录》与《肺结节中国专家共识》逐条比对,用表格形式提交法庭,让法官一眼看出“见结节—不告知—不随访”的三步违规,为鉴定机构提供明确靶点。

“双鉴定”策略——先因果关系,后伤残等级
本案患者仍在治疗,伤残等级无法锁定。我们主动申请“分步鉴定”:先作过错+因果关系,确保责任比例落地;伤残与三期待治疗终结后另案主张,既避免案件拖延,又保留后续索赔空间。

“赔偿基数”——把个体户收入做实
某某系香烛零售个体工商户,账面流水零散。我们调取了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进货单、微信收款记录、税务申报表,形成“收入证据链”,最终法院按 2021 年安徽省批发零售业年均工资 75 833 元支持误工费,远高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比例”——用“可切除”换“不可切除”
我们把 2020 年 5 月 CT 影像与 2021 年 8 月 PET-CT 影像做成对比图,直观呈现“结节→胸膜转移”的演变,强化“延迟一年丧失手术机会”的损害后果,促使法院在“同等~主要”区间取上限 75%,为后续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奠定高比例基础。

“先赔付、后救济”——降低患者经济压力
癌症治疗现金流巨大。我们申请先予执行,并协调XX院在判决后十日内主动履行 19.5 万元,使韩某某及时用上第三代靶向药,生存期与生活质量均获改善。

四、写在最后

黄胜春律师认为医疗损害案件不仅是法律博弈,更是生命赛跑。医生的一次“漏看”,足以让家庭陷入经济与精神的双重深渊。律师的价值,在于用专业把“医学语言”翻译成“司法语言”,让损害看得见、摸得着、赔得到。愿所有医疗机构都能从本案中汲取教训——一张 CT 报告,不只是影像片,更是患者对整个系统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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