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甲某系某医院接诊医生,在日常接诊中,偶有遇到临近弥留之际的病患希望乘坐救护车回家、以求“落叶归根”的情况。于是甲某便通过同事乙某等人给“黑120救护车”居中介绍业务,将这类转送需求交由院外的非正规救护车承接,并从中收取好处费。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甲某所介绍的“黑120救护车”存在中途随意加价情况,遂以甲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羁押至看守所,后又报送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承办过程
甲某家属在得知其有被逮捕的风险后万分焦急,因通过网络搜索到许多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办理诈骗罪案件的成功案例,遂慕名前来咨询,并在咨询之后就毅然决定委托擅长办理诈骗罪的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担任甲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甲某,通过向甲某逐项核实其参与介绍的每一个环节之后,天津刑事律师赵钰作出判断:甲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黑120”的加价行为,甲某既未共谋、也不知情。
根据辩护人会见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甲某并不认识“黑120”一方的任何人员,其只是通过同事把病患家属的需求转达出去;在“黑120”进行转送的途中,也不存在由甲某出面与病患家属议价、抬价的情况。
因此,即便“黑120”一方在承接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中途加价(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罪),或者虚构车辆性质、医疗救助手段向病患家属加价收费(可能涉嫌诈骗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也都是“黑120”一方自主决定并独立实施的——甲某既没有参与其中,也没有与对方形成犯意联络,更不知道车辆被拉走之后发生了什么。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具有共同故意,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甲某与车辆一方之间存在这样的通谋。
第二,甲某的初衷是为病患提供便利,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甲某之所以愿意居中介绍,根源在于患者有迫切的现实需求:正规“120救护车”收费相对较高,且出于急救资源调度的考虑,正规“120救护车”对部分不符合急救条件、只是希望回家临终的病患并不承接。这些病患家属确有需求,却找不到愿意承接的车辆,甲某的初衷是帮助病患解决“回家”的难题,其主观上并无骗取病患家属财物的目的,与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相去甚远。
第三,甲某的行为亦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人想提请注意的是,甲某系医院的工作人员,其居中介绍业务并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容易被误认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数额三万元以上。而甲某居中介绍多笔业务、累计获得的好处费尚不足一万元,未达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该罪的构成条件。
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把上述无罪辩点写入《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中并递交至检察院,同时与案件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无罪意见,时刻跟进案件进展。
处理结果
最终,承办人采纳了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的无罪观点,依法对甲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甲某成功走出看守所,回到了家人身边。
甲某及其家属对赵钰律师感激万分,说如果不是律师在会见时把无罪的意见讲透,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其实不够罪,也无法想象自己能取保获释。
办案心得
案件刚刚进入提请批准逮捕环节——这是当事人命运的第一个分水岭:一旦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将在看守所内长期羁押,案件也将沿着有罪的方向继续推进,后续再想改变定性、争取取保,难度会成倍增加。本案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正是抓住了这7天的取保黄金窗口期,用无罪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结果。
律师简介
赵钰主任,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单次会见),一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现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市南开区律工委委员,第九届天津律师代表。
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迄今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起,大量案件获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其所承办的经典案例曾受到天津《都市报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官方媒体“和美南开”采访报道。
工作风格及工作业绩:
1.捕前阶段不批捕率较高,擅长黄金37天取保候审或者不予批准逮捕;
2.本人亲自一线办案,且刑事案件全流程精细化、可视化辩护:包括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法院阶段争取无罪、缓刑、轻判;二审阶段争取改判等;
3.具有专业化刑事团队,结合财务鉴定、电子数据等证据,详细拆解疑难复杂刑事犯罪,擅长梳理复杂涉案账目、区分罪与非罪、责任大小,形成精细化刑事辩护服务模式。
赵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