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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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0:包工头被指虚构工程项目“借款”涉嫌诈骗罪,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无罪辩护成功,当事人取保获释

发布者:赵钰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08日 72人看过 举报

2026-10-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甲某以合作承接某工程项目为由向乙某骗取二十余万元,后该项目因故停滞,甲某未能按期归还上述款项。乙某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以甲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羁押至看守所。

承办过程

甲某家属在得知其被刑事拘留后万分焦急,因通过网络搜索到许多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办理诈骗罪案件的成功案例,遂慕名前来咨询,在咨询之后就毅然决定委托擅长办理诈骗罪的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担任甲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甲某,通过深入核实案情细节,结合多年执业经验,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做出判断:甲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从客观要件看,甲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没有使乙某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在客观上的构造是: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本案中,乙某之所以相信甲某“手里有这个活”,依据的是四件当时都真实存在的事实,而这些事实在案均有证据印证:

其一,甲某本人就是该还迁房项目所在村的人,对村里的情况熟悉,这一点并不存在虚构;

其二,甲某确实带乙某与项目甲方的工作人员见过面、洽谈过合作——在案证人证言证实,甲某与项目甲方工程经理等人多次就该项目景观工程进行过沟通,工程经理还曾按约定向甲某发送过该项目的景观施工图纸;

其三,甲某确实当着乙某的面与总承包方的人员通过电话、谈及该项目——在案证人证言证实甲某与总承包方早有往来并有朋友在彼;

其四,甲某发给乙某的项目图纸等材料,是其此前从对方项目成本部门取得的,材料真实有效;而在案电子数据证实,甲某取得这些材料的时间,远早于其与乙某互加微信的时间。

也就是说,甲某所说的每一件事、所出示的每一份材料,都有真实的来源,并非无中生有。

更关键的是,甲某当初也不知道该项目会因为资金问题停工烂尾。在案证人证言明确指出,项目停工是大环境造成的、是无法预见的事情。甲某一直听到的说法都是“因为疫情原因让等通知”,他也如实把这个情况转告给了乙某。不能以事后项目烂尾的结果,去倒推甲某当初就一定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此外,从本案的资金往来看,乙某处分财产的原因,是基于其对甲某日常行为的综合判断,以及希望从这个工程项目中获利的心理,而不是因为甲某主动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导致其陷入错误认识。在案证据甚至显示,甲某曾明确表示不想带乙某做这个活、并主动退还款项,是乙某坚持要求继续合作、再次转款。这足以说明,乙某的财产处分完全出于其自主意愿。

第二,从主观要件来看,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甲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案证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其一,甲某有理由相信自己能拿到这个工程。甲某此前与该项目的甲方、总承包方都长期有合作、双方都有熟人,他本人又是项目所在村的人,且在与乙某相识前几日刚刚取得了该项目成本部门发来的材料。更值得注意的是,甲某与这些单位以往合作时,就存在“先入场施工、再签订合同”的交易习惯——这一点不仅有甲某本人的供述,还有在案证人(其合作过的施工人员、出借资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印证,且有两份书面合同加以佐证。因此,甲某有充分理由相信,虽然当时尚未签订正式合同,但项目一旦落定、其取得相应报酬后,便足以偿还向乙某所借的款项。

其二,甲某一直在还款,从未失联、从未逃避。甲某在取得款项后多次归还款项,有银行转账记录可以查证;其自始至终没有失联、没有逃跑;其名下有自己的房产与车辆,并非失信被执行人,也无其他涉借款的民事纠纷在身,日常以承接工程为生、有稳定收入。

其三,“假离婚”一事不能作为认定其诈骗的依据。甲某与其配偶虽处于离婚状态,但系为购置第二套房屋所办理,并非为逃避债务。

因此,辩护人认为甲某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本案实属民间借贷纠纷,不应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表面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但区别仍然显著,结合前述对犯罪嫌疑人甲某的行为分析,其行为不应属于刑事犯罪规制的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长期坚持“防止以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政策,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亦反复重申:必须划清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得介入,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且被害人也已出具了谅解书,接受了甲某的还款以及后续的还款计划与诚恳道歉,愿意谅解并不再追究甲某的刑事法律责任,可见,双方对本案争议的款项已自愿达成和解,因此建议贵院在处理本案时厘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不能轻易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罪来处理。

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将上述无罪观点形成《不予批捕申请书》并递交至检察院,同时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本案在定性上存在的问题,全力为甲某争取理想结果。

处理结果

最终,承办人采纳了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的无罪辩护意见,依法对甲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甲某成功取保获释。

办案心得

本案的难点在于: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在外观上高度相似,都是“以借款为名取得款项、事后未能归还”,办案机关很容易顺着“事后还不上”这一结果,倒推当事人在借款之初就有欺骗行为。本案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正是抓住了“甲某当初讲的事是否真实存在、款项未还是否可归因于其应当预见的原因”这一根本问题,用扎实的证据把罪与非罪的界限一寸寸厘清,才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的结果。得此结果并不容易,也感谢承办检察官的勇于担当、秉公办理!

在此也提醒广大工程从业者与生意人:向他人借款用于项目周转是常见的经营行为,但若所谈的项目最终没有成,出借的一方很容易以“虚构项目”为由报案,把一起普通的借贷纠纷推向诈骗罪的刑事追诉。一旦家人涉案,切勿盲目认罪,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厘清,才可能避免当事人背上本不属于他的罪名。

律师简介

赵钰主任,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单次会见),一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现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市南开区律工委委员,第九届天津律师代表。

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迄今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起,大量案件获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其所承办的经典案例曾受到天津《都市报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官方媒体“和美南开”采访报道。

工作风格及工作业绩:

1.捕前阶段不批捕率较高,擅长黄金37天取保候审或者不予批准逮捕;

2.本人亲自一线办案,且刑事案件全流程精细化、可视化辩护:包括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法院阶段争取无罪、缓刑、轻判;二审阶段争取改判等;

3.具有专业化刑事团队,结合财务鉴定、电子数据等证据,详细拆解疑难复杂刑事犯罪,擅长梳理复杂涉案账目、区分罪与非罪、责任大小,形成精细化刑事辩护服务模式。

赵钰主任【电话:15022096014】,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41167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1120120141167203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