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甲某系从事粮食批发的经营者,在申领粮食补贴的过程中,通过中间人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了发票及相关材料,据此获取数十万元补贴款项。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甲某系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以甲某涉嫌诈骗罪羁押至看守所。
承办过程
甲某家属在得知其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万分焦急,因通过网络搜索到许多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办理诈骗罪案件的成功案例,遂慕名前来咨询,并在咨询之后就毅然决定委托擅长办理诈骗罪的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担任甲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甲某,通过逐项核实其实际经营情况与补贴资金的去向,结合多年办案经验作出判断:甲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第一,骗取国家补贴类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不在于申报环节是否存在瑕疵,而在于行为人是否真实从事了该领域的生产经营、补贴资金是否真实用于该项目。
本案中,甲某确实从事可以获取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领补贴也用于国家需要补助的生产经营,不具备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对此亦有明确立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即明确指出:对出具部分失实材料,但不实质影响补贴项目实施的,不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犯罪;对于实际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经营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申领补贴,而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该经营活动的,属于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以诈骗罪定性。
第二,甲某在案发后并未刻意逃避返还钱款,也没有转移、隐匿财产,其行为可以受到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制,给国家的财政资金损失可以通过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的方式获得救济。这一点从反面也进一步印证:甲某主观上并无将国家财政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而且甲某家属已经退赔了相关获利,国家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弥补。
第三,本案不宜用刑事手段处理,应优先适用行政、经济手段调整。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落实,都不可能单纯依靠刑事手段,而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纪律等多种手段调整,刑法只是社会政策的最后手段。对于像本案这样违反政策的行为,应当优先考虑运用党纪政纪、民法、行政法等手段加以调整,只有上述手段不足以调整时,才有必要动用刑法制裁手段。
更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地,像甲某这样通过中间人办理粮食补贴的情形人数众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倘若一概按照诈骗罪予以定罪量刑,则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导致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难以统一。
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将上述辩护观点写入《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并递交至检察院,同时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本案在定性上存在的问题,全力争取理想结果。
处理结果
最终,承办人采纳了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的无罪辩护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法对甲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但取保并非案件的终点,取保期限届满后,案件面临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或在公安机关撤案的分水岭。在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的努力与坚持下,本案被公安机关予以依法撤销处理,甲某的刑事嫌疑得以彻底洗脱,没有留下任何案底。
办案心得
本案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正是抓住了“甲某的真实经营情况、补贴资金最终被如何使用”这一根本问题,把“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讲透,才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乃至撤案的理想结果。得此结果并不容易,也感谢承办检察官的勇于担当、秉公办理!
在此也提醒广大从事涉农经营、经常与各类财政补贴打交道的经营者:申报材料不实,未必就构成诈骗罪,一时难以判断的,切勿盲目认罪,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罪与非罪的边界厘清,才可能避免当事人背上本不属于他的罪名。
律师简介
赵钰主任,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单次会见),一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现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市南开区律工委委员,第九届天津律师代表。
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迄今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起,大量案件获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其所承办的经典案例曾受到天津《都市报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官方媒体“和美南开”采访报道。
工作风格及工作业绩:
1.捕前阶段不批捕率较高,擅长黄金37天取保候审或者不予批准逮捕;
2.本人亲自一线办案,且刑事案件全流程精细化、可视化辩护:包括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法院阶段争取无罪、缓刑、轻判;二审阶段争取改判等;
3.具有专业化刑事团队,结合财务鉴定、电子数据等证据,详细拆解疑难复杂刑事犯罪,擅长梳理复杂涉案账目、区分罪与非罪、责任大小,形成精细化刑事辩护服务模式。
赵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