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甲某系互联网从业者,通过网络平台为有引流需求的买家和能提供“刷转评赞”服务的卖家提供中间介绍服务,并从中赚取差价。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甲某涉案账户流水数百万元,交易三万余笔,获利数十万元,公安机关遂以甲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羁押至看守所,但甲某并不认罪。
承办过程
甲某毕业于国内知名高校,一直从事互联网工作,因帮他人“刷量、集赞、卖评论”被刑事拘留后,其年迈的农村母亲焦急万分。老人因偶然刷到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的普法视频,便慕名前来求助,委托了擅长办理非法经营罪的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担任甲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甲某,经过深入会见后,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判断:甲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撰写了20多页的无罪《法律意见书》递交至检察院,理由如下:
①甲某的行为模式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网络非法经营行为只有两种模式:一是“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二是“明知是虚假信息,有偿提供发布”服务。本案甲某从未从事删帖业务;其行为本质是为上下游客户搭建“刷转评赞”的中间交易平台,属于提供“虚假流量”,而“流量”只是网络操作行为的数据量化,本身并无实质内容,与刑法所要规制的“虚假信息”存在本质区别,将“虚假流量”直接等同于“发布虚假信息”,是对司法解释的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②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甲某主观上“明知”信息虚假
卷内证据显示,甲某收到卖家发来的每篇文章、视频或链接时,都会亲自点击查看,以避免接到涉黄赌毒的订单,并对初始阅读量、点赞量进行统计核对,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对于订单内容是否虚构,其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办案机关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信息的虚假性,如涉案文章、视频的电子数据勘验、权威机构核实材料等。
③类案裁判均作民事定性,依据“举重以明轻”原则不应入罪
辩护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检索到10起同类案件,生效判决均认定“刷量”行为仅构成民事不正当竞争,而非刑事犯罪,其中还包括2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依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直接实施刷量行为者尚且只承担民事责任,作为中间撮合方的甲某违法性应该更轻,举重以明轻,更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辩护人请求同案同判,本案一旦准予起诉,当事人极有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排除在其羁押过程中出现细化的相关司法解释,一旦起诉错误,后果将会十分严重。
处理结果
案件在报捕的黄金期限内,检察院采纳了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的无罪意见,对甲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甲某顺利取保获释。
但取保并非案件的终点,案件的进程仍在继续。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面对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始终没有动摇无罪辩护立场,持续向承办检察官补充类案检索成果和证据分析意见。最终,检察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甲某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甲某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无罪,不留任何刑事案底,保住了寒窗苦读二十余年换来的人生,其母亲对案件结果高度认可,非常感激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的专业辩护。
办案心得
网络刷量类案件的审查重点有三:一是看行为模式是否符合司法解释列明的“有偿删帖”或“明知虚假信息有偿发布”情形;二是看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三是看同类案件的裁判导向,把握“类案同判”和罪刑法定原则。当然,本案有此结果,也很感谢承办检察官的勇于担当、秉公办理!
在此提醒广大互联网从业者和年轻人:接单“刷量、刷赞、刷评论”看似轻松赚钱,实则游走在刑事犯罪边缘,一旦家人因此涉案被刑事拘留,切勿在办案机关初步定性后盲目认罪,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精准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争取无罪取保、洗脱涉案嫌疑。
律师简介
赵钰主任,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单次会见),一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现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市南开区律工委委员,第九届天津律师代表。
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迄今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起,大量案件获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其所承办的经典案例曾受到天津《都市报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官方媒体“和美南开”采访报道。
工作风格及工作业绩:
1.捕前阶段不批捕率较高,擅长黄金37天取保候审或者不予批准逮捕;
2.本人亲自一线办案,且刑事案件全流程精细化、可视化辩护:包括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法院阶段争取无罪、缓刑、轻判;二审阶段争取改判等;
3.具有专业化刑事团队,结合财务鉴定、电子数据等证据,详细拆解疑难复杂刑事犯罪,擅长梳理复杂涉案账目、区分罪与非罪、责任大小,形成精细化刑事辩护服务模式。
赵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