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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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4:酒后任意毁损财物涉嫌寻衅滋事罪,律师介入后获不起诉处理

发布者:赵钰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78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某日夜晚,甲某在某饭店内饮用了大量白酒,在酒后无故将乙某的手机、饭店包厢内的餐具、桌椅板凳等砸毁,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乙某的手机价值3000余元。公安机关现将甲某以寻衅滋事罪羁押至看守所。

 

承办过程

甲某家属在得知其被刑事拘留后,遂慕名前来委托擅长办理寻衅滋事罪的天津刑事律师赵钰,担任甲某的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甲某以及精细阅卷后认为:甲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从事实层面分析

嫌疑人甲某与被害人乙某在案发前就存有矛盾,本案的案发属于“事有起因”。

首先,根据律师提交的聊天记录和视频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甲某与乙某之前就存在矛盾,案发当天双方约饭也可以看出各自都是带着脾气来的;另外,根据甲某在案的供述以及证人的笔录、甲某的伤情可以看出,在吃饭过程中是乙某及其朋友丙某先向甲某动的手(乙某用酒杯砸甲某的脸、丙某拿酒杯砸甲某的头),虽然乙某否认殴打过甲某,但在案笔录中乙某及其朋友丙某等人的笔录出奇的一致,不排除对方有事先串供的情况。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甲某与乙某一方本身就存有矛盾,本案属于“事有起因”。

二、从法律层面分析

(1)犯罪嫌疑人甲某摔坏乙某手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行为,但由于未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应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寻衅滋事罪来源于“流氓罪”,其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属于我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在寻衅滋事罪的案件中,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不特定性就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也就是“事出有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属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

如上所述,甲某因与被害人事发前有矛盾,遭到乙某一行人的殴打,情绪十分激动再加上喝醉酒神志不清,在被害人向民警状告甲某弄坏了其手机后,甲某气愤的将被害人的手机故意摔砸在地上,并说“既然我给你弄坏了,那我摔了赔你,明天找我报销”这种类似的话语,可见该行为完全是基于报复心理针对于被害人的,符合上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具备逞强好胜、无事生非、炫耀实力、扬名等“流氓动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本案中手机总共价值三千余元并不符合该罪的立案标准,即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饭店被毁损物品价值并不能确定,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甲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甲某酒后将饭店包间内餐桌等物品损毁,但由于被毁损物品的品牌、使用年限不明,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饭店被毁损物品的价值,不确定是否达到寻衅滋事罪任意毁损财物的2000元的立案标准,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甲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处理结果

天津刑事律师赵钰将上述辩点写成无罪《法律意见书》并递交至检察院,并就本案证据存在明显缺陷问题,多次与承办人进行沟通交流,以争取甲某的利益最大化。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天津刑事律师赵钰的无罪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甲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甲某获得实际意义的无罪!

办案心得

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毁损财物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雷同之处,但两者犯罪动机有明显区别。寻衅滋事罪来源于“流氓罪”,其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是“事出有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等原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律师在承办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搞清楚两罪的区别。

 

律师简介

赵钰主任,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单次会见),一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现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市南开区律工委委员,第九届天津律师代表。

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十余年,迄今办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数百起,大量案件获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其所承办的经典案例曾受到天津《都市报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官方媒体“和美南开”采访报道。

工作风格及工作业绩:

1.捕前阶段不批捕率较高,擅长黄金37天取保候审或者不予批准逮捕;

2.本人亲自一线办案,且刑事案件全流程精细化、可视化辩护:包括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法院阶段争取无罪、缓刑、轻判;二审阶段争取改判等;

3.具有专业化刑事团队,结合财务鉴定、电子数据等证据,详细拆解疑难复杂刑事犯罪,擅长梳理复杂涉案账目、区分罪与非罪、责任大小,形成精细化刑事辩护服务模式。

赵钰主任【电话:15022096014】,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41167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1120120141167203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