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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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南开区主任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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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金额逾千万,刑拘近一年,最终少退赔判缓刑

发布者:赵钰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5日 2133人看过 举报

2021-03-15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赵钰接受委托。

公诉机关指控:

经审理查明,天津XX公司系XX集团下设门店,于2014年在本市南开区注册成立,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況下,以在公众场所散发传单材料的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高息为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本付息,在收取集资参与人集资款后,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居家服务合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刘某自2015年3月入职任业务员,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任销售主管。经审计,其实际吸揽资金金额929万元,实际损失金额798.334万元。

辩护方向及辩护意见:

1.找出相关的重复投资、挂单、返客户提成情况等情况整理提交相关证据,提出对涉案金额的异议,将刘某的非法所得压到最低,从而影响后续的退赔及罚金;

2.从刘某不是犯意提起者、实际参与程度浅、行为危害程度低、贡献程度低、非法所得获利较小五个部分辩护,认为刘某系从犯;

3.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家庭情况从而争取缓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核其六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综合各被告人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及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ニ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ニ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律师点评:

本案非法吸收存款罪涉案金额如此巨大,在律师介入前当事人已经被逮捕,案件至今有如此结果确实不易。很多律师在非吸案件中,往往忽视对重复投资、挂单、返客户提成等情况的辩护及证据梳理,但这个案件中本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组织相关证据、调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调查走访等,成功压低了刘某的非法所得数额,减少了其后续退赔及罚金的量刑。关于经济罪名的刑事案件,刑期不是唯一目的,为当事人达到双赢才是律师的价值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在案6名被告人,刘某在起诉书中原本系第一被告人,涉案金额及造成损失金额最多,职位最高。但经过律师的努力,被告人刘某在其他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前提下,刑拘一年多最终重获自由,同时刘某在法院审理阶段退赔的金额同其他同案犯相比大幅度下降,退赔金额总数仅排在第三位。

赵钰主任【电话:15022096014】,实战派律师,2014年9月份执业,全国办案,亲办案例500件以上刑事案件(不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41167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1120120141167203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公司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