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经济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X323269XN。
法定代表人:冯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唐X,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四川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X、赵XX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1民初280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XX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XX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