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妹妹上个月到外地旅游,在高速公路上因追尾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妹妹当场死亡以及同车其它人员重伤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认定我妹妹所乘车辆全责,前两天才办完我妹妹的后事,对于赔偿问题,我们家人现不知该怎么办。请问交通事故死亡,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具体标准是多少?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你妹妹交通事故死亡,应得到下列赔偿: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本案即你妹妹)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4、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标准赔偿。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后,本案能否最终得到赔偿,主要看出事车辆购买的保险情况及承担多少责任问题。本案中,你妹妹所乘车辆追尾,负全责,对方车的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费用,而自己的车只赔付座位险,其它的赔偿款只能要求车主和驾驶员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