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劳动关系确认及工资争议成功代理案例分析
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围绕“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界定”“工资差额核算”等核心争议,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链、击破对方抗辩漏洞,最终助力当事人实现多项核心诉求。本案的成功代理,为同类劳动争议中多重诉求的实务处理提供了关键参考。
一、案件背景与核心诉求
原告主张于2018年3月入职某能源科技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月工资20000元,入职初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情形。2022年12月,原告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因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支付等问题协商无果,原告委托我提起诉讼。核心诉求为:1. 确认2018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 支付拖欠工资及工资差额;3. 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 开具离职证明。
二、争议焦点与代理策略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劳动关系的具体存续期间;二是工资标准及拖欠工资差额的核算依据;三是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条件是否成立。针对争议,我制定“证据锚定+分层抗辩”的代理策略:
针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抗辩仅2020年6月至12月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其余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2021年1月已自动离职。我重点提交三组关键证据:一是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原告以被告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的多份合同,直接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二是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发放工资的薪酬表、2020年至2021年1月的工资转账记录,形成工资支付的完整链条;三是被告2020年8月至2022年11月为原告缴纳社保的记录,结合原告因工作安排被派驻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代发工资的事实,反驳“自动离职”主张。
针对工资与补偿争议,被告主张已足额支付工资且原告不应享有年休假。我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20000元/月工资标准,结合银行流水显示的实发金额,核算出工资差额;同时提交原告累计工龄满20年的社保记录,主张每年15天年休假,驳斥被告“无年休假”的抗辩。针对经济补偿金,以被告拖欠工资的事实为依据,主张符合法定支付条件。
三、判决结果与案例启示
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确认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14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万余元,并为原告开具离职证明,基本实现原告核心诉求。
本案启示:劳动关系认定需结合劳动提供、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多重证据,委托代理合同、工资流水等是关键佐证;企业以“自动离职”抗辩需举证已履行告知义务,否则不成立;劳动者应留存劳动合同、工作记录、薪酬凭证等证据,为权益主张夯实基础。
付新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