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新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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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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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北京XX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409人看过 举报

2020-06-19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北京XX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5民初27717号
原告A,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北京XX公司、B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XX
付新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于2013年9月创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几年以来,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1110120********40 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