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北京XX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5民初27717号
原告A,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北京XX公司、B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XX
付新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