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新岭律师
付新岭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2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主任律师执业19年
执业年限19
13260167244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7:00-23:59)

咨询我
07:00-23:59

A与B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49人看过 举报

2020-06-19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3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A担任审判长,法官A、B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9月15日,A、B双方签订了公司转让合同协议,协议约定:A将军博XX快递分公司及军博XX相关快递业务转给B使用并经营,A应支付11万元转让款,A承诺该转让行为已经得到XX总公司的同意和许可并承诺为B办理变更企业营业执照(约定变更后的法人为B)及相关准入手续等,合同签订后,A已履行了11万元的付款义务,并在A的要求下相继在快递系统账户内又注入3万余元现金,但后来获悉,A的转让行为根本就没有得到北京市XX公司(以下简称金XX公司)的批准和同意,且A自身也没有转让军博XX快递分公司快递业务及军博XX分公司的合法权利,同时A至今也没有履行为B办理转让后营业执照法人变更及相关快递准入之手续,没有依约转让XX枪及共同使用车辆,A认为B明显存在合同欺诈的意图和行为,A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公司转让合同协议,并要求A返还14万元合同款、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
A在一审中答辩称:A依约履行了合同内容没有违约行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协议经过金XX公司的同意,A主张的3万元损失是充入金XX公司的发货费用,与A无关,A在接手之后因自己经营不善亏损后自动放弃经营,其损失与A无关,A不同意B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A受B委托向C付款11万元,
2014年9月15日,A(甲方)与B(乙方)签订公司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甲方将所属的军博XX公司区域的三分之一转让给乙方,该公司转让行为已经过金XX公司批准,转让价为11万元,乙方已通过银行转账至甲方账户,公司两辆车的使用权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现公司的营业执照由甲方给乙方承办,营业执照法人A,甲方承诺给乙方无线巴枪两把,
同日,A以“海淀区XX公司”的名义与金XX公司签订区域经营合作协议书,
庭审中,A主张向B控制的账户付款36600元,A予以否认,A未向该院举证证明该账户与B有关,
庭审中,A提交了B与金XX公司签订的区域经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该合同年检盖章处手写有:“注:从2014年9月15日至9月21日就自行放弃经营”字样,A承认签订该协议书,但否认A所提交复印件的真实性,亦否认协议年检盖章处的记载内容,
庭审中,经询问,A不能说明“军博XX”公司的注册信息,A主张其准备为B重新注册公司,但A拒绝配合,同时已向A交付无线巴枪两把,A就其上述主张均未向该院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A提交的转账凭条、公司转让合同协议,A提交的区域经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A与B签订的公司转让合同协议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该项合同中A的合同义务为支付转让款,而A的合同义务为让出经营区域、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交付无线巴枪等,现双方均认可A已支付转让款,而就A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存在争议,从该合同的名称及内容判断,合同所约定的转让标的主要为“军博XX”公司,并随公司转让而附带转让该公司的经营区域、公司资产等,A的合同目的为取得“军博XX”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及部分既有市场、财产,庭审中,经询问,A不能说明“军博XX”公司的注册信息,因此A事实上不可能将所谓“军博XX”公司的营业执照交付B承办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B,也就不能使A取得“军博XX”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以实现合同目的,同时A亦未举证证明已向B交付无线巴枪等财产,因此,可以认定A未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属违约,关于A提出为B重新注册公司一节,不属于原公司转让合同协议的约定内容,与本案无关,不能构成合法抗辩,A另抗辩主张B于2014年9月21日自行放弃经营,但A在未取得“军博XX”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是否实际开始速递业务运营均不影响B继续履行转让公司的合同义务,即便A自行终止履行其与北京市XX公司签订的区域经营合作协议书,亦不代表A免除了B转让“军博XX”公司的合同债务,因此,A以B实际开始又自行终止速递业务作为其不履行公司转让合同协议的抗辩亦不能成立,结合以上,A的违约情形已经导致双方公司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转让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A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公司转让合同协议的标的“军博XX”公司并未实际转让,合同解除后,A要求B恢复原状、返还转让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亦予以支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A另行支付的3万元由B所得,此款项并非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A亦未就其损失情况提供有效证据,故A要求B另行返还3万元及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1、解除A与B签订的公司转让合同协议;2、B返还A转让款1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3、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A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第一,一审认定A没有实现合同目的,与事实不符,A已经实际经营速递业务,因缺乏经验导致亏损,其自行解散经营,并非因未办理营业执照而解散,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A单方解除了合同,并导致A损失严重,已经不能履行与金XX公司之间的合同,A不能主张合同解除,也不能要求维持原状并返还转让款,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A关于返还11万元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A承担,
A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予以证明:1、金XX公司的证明,用以证明A不存在违约,是A自行放弃经营,导致A无法给B办理营业执照,A认为该证据不是二审新证据,同时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但并没有公司相关人员到庭作证,内容与事实不符,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A自行放弃经营,故本院不予采信,2、金XX公司快递单,用以证明A从2014年9月1日已经接手军博公司并收取相关费用,A认为,该证据不是二审新证据,且体现不出与A有关,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A主张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A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A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不同意其上诉请求,第一,双方签订的书面转让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约定A应当出让经营区域,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交付无线巴枪,提供车辆供A使用,但A均未履行上述义务,第二,A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转让款项11万并按照B的要求另行注入36600余元的资金,A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至今未获得基于转让协议所获得的权益,综上,A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达不到合同转让的目的,一审判决解除转让协议于法有据,A应当返还B所支付的款项,请求驳回A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A与B签订的公司转让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A上诉称,A已经接手公司,之后因经营不善亏损后自动放弃经营,并非因未办理营业执照而解散,其损失与A无关,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现A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11万元转让款,但A并未完成营业执照的变更,同时,A虽然主张其向B让出了经营区域,并与A共同使用无线巴枪等设备,但A不予认可,A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A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采信,
A上诉称,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如前所述,A的违约行为导致协议中约定的转让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法院依法解除双方所签合同并无不当,A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百元,由A负担四百五十元(已交纳);由B负担一千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黄占山
代理审判员  刘海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超
付新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于2013年9月创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几年以来,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1110120********40 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