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新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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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付新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丰民(商)初字第4578号
原告A,女,1964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
原告A与被告B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A诉称:2014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万元整,用于其个人资金周转,被告承诺于2014年12月10日归还,但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款1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A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3日,A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A从B借款壹拾玖万元¥190000.00元整,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前后,诉讼中,A称:B于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间分20次共向其借现金19万元,A于2014年11月13日出具了上述借据,出借资金一部分为从A丈夫B银行账户中的取款,另一部分为A经营饭店的现金收入,现A主张席颖未还款,故诉至法院形成本诉,
上述事实,有借据、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户口簿、A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A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A向B出具了借据,借据中写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事项,A亦向法庭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据此可以认定A向B借款19万元的事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不返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A要求B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偿还借款十九万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被告A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于海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C
付新岭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并于2013年9月创立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从业十几年以来,代理近千起民商事案件,帮助了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