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凌怀兴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3日 11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10月27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3 月3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凌某2。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10月27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逮捕, 2023年4月13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23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凌怀兴,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11月1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平 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 3月3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10月27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平江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3 月3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平检刑诉C2023M24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凌某2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凌某、 王某、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3月28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 察员钟旷展、检察官助理赖昭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 王某、唐某及被告人凌某2、辩护人凌怀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被告人凌某2与“蛇头”阿 奇联系后,以去云南边境地区赚钱的名义,组织被告人凌某、 唐某、王某以及吴某(另案处理)、张某(已判刑)偷越国(边)境进入缅甸境内。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凌某2、 凌某、唐某、王某等人从平江县出发到长沙黄花国际机 场,再乘坐飞机到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后再转机至西双版纳嘎洒国际机场。次日,通过当地“蛇头”结伙偷越国(边)境进入缅甸境内。
2019年4月10 0,被告人王某伙同吴某、张某从缅甸 偷越国(边)境回国。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凌某2、凌某、唐某从缅甸偷越国(边)境回国。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凌某2、凌某再次从平江县出发到长沙黄花国际机场,于次日再乘坐飞机到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再从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乘坐航班至澜沧景迈机场,后通当地“蛇头”结伙偷越国(边)境进入缅甸境内。
2019年8月19 0 ,被告人凌某再次从缅甸偷越国(边) 境回国。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凌某2再次从缅甸偷越国(边) 境回国。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凌某2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 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 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云 志、王某、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 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被告人凌某2、凌某、王某、唐某均系自动投案,到案 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凌某2、凌某、王炎 林、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凌某2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罪的定性有异议,对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对其 偷越国(边)境认罪认罚。
辩护人凌怀兴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凌某2依法不构成组 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仅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首先, 虽然凌某2在国内联系了同案被告人凌某、王某等人,但 被告人凌某2系受“阿奇”邀约前往云南工作,才邀约凌某、 王某等人前往云南务工,并无邀约、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凌某2与同案被告人同样是在到达中
边境时才知晓将偷越国(边)境。其次,被告人凌某2并非长 期生活或居住在边境城市,既不熟悉也未掌握偷越国(边)境 的方法或路线,根据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及同案被告人的讯问笔 录供述的内容,被告人凌某2并无组织同案被告人偷越国(边) 境的行为,本案被告人到达云南后,均系接受绰号为“阿奇” 的人安排偷越国(边)境,在偷越国(边)境时,被告人凌赤 卫既不存在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也 未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因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凌某2主观上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组 织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行为,是针对偷渡行为的组织,而非 在国内达到边境前的一些结伙、安排,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 某2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 被告人凌某2依法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行为 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2.被告人凌某2构成自首,且自 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凌某2构成偷越 国(边)境罪,其刑期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被告人凌某2系 初犯,且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 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 适用缓刑。
被告人凌某、王某、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偷越国
(边)境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并无出入,本 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 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补充立 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路线图情况说明 等书证;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凌某2、凌某、王某、 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凌某2是否构成组 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此本院作如下评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 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领导、 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 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在实务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 境的组织行为既包括俗称“蛇头”的领导者对偷渡中介团伙如 何组织实施偷渡行为进行整体策划、人员分工、远程指挥等统 揽全局的行为,也包括作为团伙分子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严 格执行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实施偷渡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凌某2主观上不具备“组织”意识,仅 是邀集凌某、王某、唐某等人外出云南务工,到达中缅 国境时才知晓要偷越国境,且由蛇头“阿奇”安排采取乘车、 乘摩托、徒步、乘皮划艇等躲避国境的方式偷越到缅甸境内; 其次,被告人凌某2客观上不具有“组织”行为,被告人凌赤 卫是与凌某、王某、唐某等人结伙偷越了国(边)境, 在偷越的过程中不存在整体策划、人员分工、远程指挥等统揽 全局的行为,亦不存在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严格执行拉拢、 引诱、介绍他人实施偷渡的行为,仅是共同实行偷渡,被告人 凌某2虽然客观上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提供了部分帮助,但主 观目的及行为均缺乏组织性,没有针对偷渡行为进行组织。综 上,被告人凌某2的行为仅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2、凌某、王某、唐某采取 绕关避卡等方式躲避国境检查,出境前、入境后途径国境地区 的时间、路线等明显违反常理,可以认定上述被告人主观上明 知,具有偷越国(边)境的故意,违反了国(边)境管理法规。 被告人凌某2、凌某、王某、唐某结伙偷越国(边)境, 且被告人凌某2、凌某系多次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经 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偷越国(边)境罪属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 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 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凌某、凌某2、王某、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凌某2不构 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辩 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 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釆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 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组织他人 偷越国(边)境罪的罪名定性不当,应予调整为偷越国(边) 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某、王某、唐某犯偷越国
(边)境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 处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凌某2、 凌某、王某、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结合平江县社区 矫正执法大队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凌某2、 凌某、王某、唐某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 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 十三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某2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凌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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