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凌怀兴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3日 5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要:
孔某于2021年8月入职长沙某美发店,从事理发师工作,入职后理发店未与孔某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提成制,按月支付工资。2023年1月开始,理发店不再为孔某安排工作,变相辞退孔某。孔某经咨询本律师后,以该理发店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仲裁,要求理发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审理结果:
案件经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理发店未与孔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理发店应当支付孔某二倍工资差额66124元。理发店与孔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支付孔某经济补偿金。最终裁决理发店向孔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8万余元。
律师说法:
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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