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凌怀兴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6日 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与某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会,湖南金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怀兴,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怀化巫水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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