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赵某与被告彭某1虽系自由恋爱后而结婚,但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赵某曾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依旧没有得到改善,现赵某再次诉请离婚,彭某1亦同意离婚,本院依法照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女彭某2由彭某1抚养,婚生女彭某3由赵某抚养,本院依法照准;双方各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费用,因彭某3较彭某2小8岁,故本院酌定彭某1从2019年2月起每月支付彭某3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关于房屋问题,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某小区二期17幢1单元20层1号的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裁判结果
一、赵某与彭某1离婚;
二、婚生女彭某2由彭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彭某3由赵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彭某1从2019年2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彭某3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孩子有探视权,探视时,双方都有协助的义务;
三、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某小区二期17幢1单元20层1号的房屋(合同编号:夏XXX)由赵某与彭某1共同使用和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