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树伟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1日 7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某,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王树伟,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胡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2014年11月20日,被告胡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刘某借款100000元,并约定2014年11月30日之前偿清借款。被告胡某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某人民币壹拾万整,(¥100000.00元),借款人:胡某,2014.11.20,(月底之前还清),189××××3017(胡儿子胡聪),135××××2558”。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刘某催要,被告胡某一直未予偿还。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后收取133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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