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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叶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树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7日 6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投资合同);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5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经过:2017年初,被告叶X找到原告,说其手头有个中标项目正在施工,要求其入股。同时,被告为了取得原告的信任,出具了中标单位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看到盖有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信以为真,遂于2017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作为项目投资人,需投入资金180,000元加入到被告中标施工的工程项目。原、被告各占50%的股份。合同签订后,原告陈X于2017年6月28日、7月1日、7月24日、9月9日、9月22日、9月23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叶X转账40,000元、1,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共计101,000元。原告陈X于2017年7月1日向被告叶XXX卡内存入金额49,000元。以上合计150,000元。后原告经过查证,才发现之前被告出具的XX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是被告伪造的,便停止后期的投资。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返还其投资款,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被告叶X向陈X出示伪造的XXX建设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从而使得陈X与之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了150,000元投资款,属于虚构事实,使陈X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作协议》,原告陈X作为受欺诈方可以请求撤销。故对原告陈X要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被告叶X因此取得的150,000元应该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5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陈X与被告叶X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

二、被告叶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返还投资款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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