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树伟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0日 1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陈X某因与荆州市荆州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xx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
请求本院:1.撤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xxx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及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xx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赔偿53914元(其中房屋租赁费41796元、交通费1000元、打印费500元、误工费10618元);3.改判被申请人对房屋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至原样,对所涉房屋恢复水电供应。
【法院观点】
本案系陈X某因认为原荆州区征收办与其女陈AA签订补偿协议后对案涉房屋没有进行妥善管理导致房屋受损而提出的赔偿诉讼,但根据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其向本院陈述的情况,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10月被强制拆除,故陈X某要求被申请人对房屋损坏部分进行修复至原样、对所涉房屋恢复水电供应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陈X某要求赔偿房屋租赁费、打印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但未提交相应有效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属实,且房屋租赁费、误工费不属于被申请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原审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案涉房屋被强拆后,陈X某对案涉房屋的权益受到的侵害已经最大化,陈X某完全可以以强拆房屋为对象行为,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一次性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的诉讼利益亦不显著,本案不具有提起再审的必要。综上,陈X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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