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树伟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19日 5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被告XX公司系2015年8月1日成立,股东为被告湖北XX公司、苗XX、聂XX,经营项目为燃气管网开发、设计、安装;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施工。2019年1月3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XX公司作为甲方签订《随县安居镇管道天然气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投资人民币300万元,分两期投入,2019年2月4日前投入200万元,2019年4月30日再投入尾款100万元。从第一批资金到甲方账户之日起,按投资总额300万元计算应得利润,第一年(2019年2月4日-2020年2月3日)支付应得利润60万元,并归还投资本金50万元;第二年(2020年2月4日-2021年2月3日)再支付应得利润60万元,并归还投资本金150万元;如未按时支付资金,按每日0.5%支付滞纳金。乙方投入第一批款的同时,甲方将公司账户与乙方共管,乙方安排专业会计参与管理,网银转账由乙方进行审批,保证乙方资金安全,保证资金只能使用到公司经营中,如违反本条约定,视同违约。两年投资期结束后,如乙方要求转为股东,则甲方保证乙方的300万实际投资额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15%。如甲方违约,除按本协议正常支付红利及投资款外,另外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原告在合同上签名,被告XX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并签名。
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1日,原告分别向被告XX公司账户转款100万元,2019年1月31日,被告湖北XX公司、聂XX、苗XX向原告出具200万元的收条1份,收条显示该款系投资湖北XX公司随州分公司的款,收条上加盖了被告湖北XX公司的公章,聂XX、苗XX在该收条上签名。2020年5月15日,原告向被告XX公司的账户转款60万元,苗XX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备注此款为安居项目投资款。
二、诉讼请求
1、判令XX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60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其中100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30日开始计算,100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开始计算,60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5月15日开始计算);
2、判令被告湖北XX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三、本案争议的焦点
1、本案案涉合同的性质,是民间借贷合同还是投资合作合同?2、原告诉请的偿还借款260万元是否应当支持,若支持应当由谁承担偿付责任?
四、法院观点
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为《x县xx镇管道天然气投资合作协议》,但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等来进行认定。投资合作合同的投资人应属股东,不仅应当获得收益,还应当对公司经营承担风险,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案涉合同未对风险进行约定,仅约定了向原告支付利润,并约定到期后向原告返还资金,原告属于纯获利益,且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原告参与账户的管理,但实际上原告不仅没有参与公司账户管理,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且在投资协议第六条中约定两年投资期结束后,如乙方要求转为股东,则甲方保证乙方的300万实际投资额在公司的股份不低于15%,可以认定在两年投资期中,原告不是股东,在期满后原告也拒绝成为股东,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合同不符合投资合作协议(合伙)的特征,符合借款合同中获得利息等纯收益的特征,故,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应当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且原告已经履行了260万元的借款义务,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关于原告主张偿还借款26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是否应当支持,若支持应当由谁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XX公司出具借款260万元,已汇入被告XX公司账户,有转账记录及两份收条予以证明,被告XX公司对260万元款项金额也无异议,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案涉合同约定的最后的还款期限为2021年2月3日,案涉260万元借款已经到期,原告诉请被告XX公司偿还借款260万元,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XX公司未按期归还任何款项,存在违约行为,因案涉合同约定了300万元两年利润为120万,未按期支付利润及归还本金的按每日0.5%(月利润15%)支付滞纳金,还约定了违约金100万元,按照原告与被告XX公司合同约定的上述利率(利润、滞纳金、违约金)已经超过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原告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自实际支付款项之日开始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即100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30日开始计算,100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2月1日开始计算,60万元的利息从2019年5月15日开始计算。
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2、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被告随县A市XX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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