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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运XX与湖北XX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树伟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夏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XX公司违背事实刊发文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夏运XX的名誉权;2、判令被告湖北XX公司在楚天法治杂志版面显著位置向原告夏运XX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湖北XX公司赔偿原告夏运XX精神损害抚慰金250元;4、判令被告湖北XX公司将楚天法治杂志XXX期杂志文章《武汉黄陂公安分局李庆平同志参加出庭应诉工作》一文中“应诉果方和尚不服分局行政处罚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行政复议案件”改为“应诉龙隐禅寺诉区分局、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件”;5、判令被告湖北XX公司将上述文中“龙隐禅寺前主持”改为“龙隐禅寺住持”;6、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湖北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楚天法治》杂志系被告湖北XX公司主办。《楚天法治》杂志XXX期杂志刊发了《武汉黄陂公安分局李庆平同志参加出庭应诉工作》文章,载明“近日,黄陂区委常委、公安分局局长李庆平,区委常委、副区长熊定萍分别代表分局和区人民政府到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蔡XX隐禅寺前主持‘果方’和尚不服分局行政处罚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撤销行政复议案件……”。该文章中提到的“出庭应诉”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为龙隐禅寺,而非夏运XX(果方和尚);案由应当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且夏运XX在该案件所涉纠纷中并未受到行政处罚;案涉纠纷发生至今,夏运XX一直担任龙隐禅寺的住持,文章称其为“前主持”亦与事实不符。该文章刊出后,影响巨大,直接导致了2018年4月2日龙隐禅寺被不法分子打砸纵火,给夏运XX的名誉、生活和修行造成了较大影响和损失。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本院经审查认为,《楚天法治》的出版单位为“湖北XX公司”,主管单位为“湖北XX集团”,主办单位为“湖北XX公司”。原告夏运XX诉状上列明的被告“湖北XX公司”,未经工商登记,也无证据证明“湖北XX公司”与案涉纠纷有关。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运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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