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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骗取贷款案 ——定罪标准、量刑规则与辩护要点

2026-07-30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 |25人看过举报

一、什么是骗取贷款罪?先搞清定义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犯罪。

骗取贷款罪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是为了获取贷款而使用了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这是两罪之间最本质的区别。

二、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行为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主观上仅是为了获取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或其他合法用途,并无将贷款据为己有的意图。

(三)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删除,使“造成重大损失”成为本罪唯一的入罪标准。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四、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零二二年修订),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骗取贷款罪不再以“骗取贷款数额较大”或“多次骗取贷款”作为入罪标准,而是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作为唯一的立案追诉标准。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对骗取贷款罪从严把握的立场,要求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地认定犯罪。

在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时,时间节点应确立在刑事立案时,损失金额应扣除已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证金。

五、量刑标准

(一)第一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数额巨大”通常指骗取贷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多次骗取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

六、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区别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在客观行为上非常相似,均涉及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比维度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
主观目的无非法占有目的,仅为获取贷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定刑最高七年有期徒刑最高无期徒刑
入罪标准造成重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侵犯客体金融管理秩序贷款所有权加金融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认定或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否则,可视情形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分析:采用欺骗手段骗得贷款后,若主观上仅是为了将贷款挪作他用,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因经营不善造成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一般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若骗取贷款后用于个人挥霍、逃匿、转移资产等,则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七、常见辩护要点

(一)未造成重大损失

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是“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欺骗手段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损失数额未达到五十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关键。如果行为人将贷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欺骗手段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

并非所有贷款过程中的虚假陈述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的虚假材料不影响金融机构对贷款风险的实质判断,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本罪。

(四)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八、常见误区(避坑指南)

误区正解
“只要骗了贷款就构成犯罪”骗取贷款罪以造成重大损失为入罪前提,损失未达五十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骗取贷款和贷款诈骗是一回事”两罪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量刑差异巨大
“骗贷数额大就一定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数额本身不再是入罪标准,损失才是关键
“贷款还不上就是骗取贷款罪”还不上贷款还可能涉及贷款诈骗罪,需结合主观目的综合判断

九、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多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问题二:骗取贷款罪最高能判多少年?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三: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七年);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无期徒刑)。

问题四:提供虚假材料帮助他人骗贷,构成犯罪吗?
可能构成。明知他人实施骗取贷款行为仍提供帮助的,以骗取贷款罪的共犯论处。

问题五:骗取贷款罪可以适用缓刑吗?
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从轻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

总结

骗取贷款罪的核心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造成重大损失,但无非法占有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后,入罪标准从“数额或情节”转变为“造成重大损失”的唯一标准,立案追诉门槛为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认清其与贷款诈骗罪的边界——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精准定性和有效辩护的关键。面对指控,应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零二二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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